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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阶段制度变迁模式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以厦门市分级诊疗改革为例

发布时间:2019-10-24 07:23
【摘要】:本文综合已有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成果,构建了一个融合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路径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以厦门市分级诊疗制度创新为例,提出一个两阶段的制度变迁模式。基于成本—收益视角,本文对厦门市分级诊疗改革的制度变迁路径和参与主体进行具体分析。厦门的经验表明,激励地方政府制度创新需要建立"容错"机制,以发挥其"平衡器"作用。同时,制度创新关键是人,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宜采取诱致性变迁路径,实现多方共赢。当然,在鼓励和激发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同时,也要强化统筹和"一盘棋"方略,以克服分割推进、分散试点对制度整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图文】:

制度变迁,厦门市,阶段


2017年第10期图2厦门市分级诊疗制度变迁阶段Ⅰ图3厦门市分级诊疗制度变迁阶段Ⅱ人们追求绩效更高的制度带来的获利机会时,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但由于医疗服务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微观主体难以担当“第一行动集团”主导相关的制度变迁。为响应社会需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就顺理成章地担当了“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在第二阶段,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正是这样:厦门市卫计委根据地方实际,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其本身固有的职权范围内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突破了相关的规则。而且,与之前的强制性推动不同,厦门市卫计委采取诱致性方式,从而获得各微观主体的遵从。(二)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由于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优势和资源配置权力,能够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来约束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因而成为最主要的制度创新主体(赵保佑、李津燕,2001)。我国经验表明,国家或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丰雷等,2013)。在厦门市分级诊疗的两阶段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发挥的主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就地方政府而言,因为它们对地方的具体情况和民众的偏好更为了解,所以在决策方面比中央政府更有优势,对此,哈耶克(Hayek,1945)很早就已作了论述。改革开放以来,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浪潮的推动下,政府层级体系内的权力被重新划分,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竞争,并激发—72—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大项目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2015MZD006)资助
【分类号】:F124.3;R197.1


本文编号:255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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