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论文 > 农业技术论文 >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思考(二)

发布时间:2016-06-17 21:15

  本文关键词: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思考(二)

日期:2008-05-21 作者:高启杰 谢建华 申建为 高霞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思考(二)

    二、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对策
    1.明确职能
    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逐步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使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动植物良种繁育、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要通过试点逐步明确职能性质,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农技推广机构,要在严格机构性质、编制、人员“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持证竞争上岗,确保农技专业人员占在编人员80%以上,以及基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培训费、设施设备更新费和以推广项目形式预算的专项经费。面向市场承担一般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的人员,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其中的农技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岗位竞聘,也可以用投标方式承担政府农技推广项目。
    2.理顺体制
    一是科学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地方财力的实际,选择适宜形式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长远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逐步减少管理层次,可以将目前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政府推广体系,改为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推广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能。在机构设置上要注意引导相关专业进行合并,可以将相近行业的农技推广机构适当合并成农技推广综合站。各地实践证明,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按行业试办服务于几个乡镇的农技推广区域站,是理顺推广体制的有效探索,应在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中大力推进。原有乡镇一级农技推广机构在国家扶持下,可以依托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通过股份制改造,逐步改制为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实体,主要从事一般性技术推广和综合服务。
    二是实行垂直管理。积极探索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方式,对承担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测报、预防的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实行省或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从事区域性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如县以下的区域性农技推广站,可作为上一级农技推广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3.创新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制度上,要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聘用制,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人;实行资格准入,通过持证竞争上岗,聘用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人员;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以在一线推广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绩效挂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分流非专业人员。
    二是创新推广方法。面对新形势下农民需求的多样性,必须进行方式方法的创新。例如,“面上咨询培训,,点上示范指导”,即在面上,利用“农技110”、“电波入户”、“科技大集”、经营门市咨询、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印发科技资料等形式,向农民传播知识,推广技术,并接受咨询;在点上,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专业大户和农业科技示范户,引导农民现场学习,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答疑。
    三是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注意发挥各种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探索在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教育、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协会等技术推广组织间的合作推广机制,按各自的职能分工,相互协作,共同为“三农”服务。
    4.保障投入
    农业技术推广的公益性决定了公共投资应成为中国农技推广投资的主要来源。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阶段,经济规模和财政能力饱满,今后较长时期内适当增加对农技推广的投资也是可行的。参照各国普遍做法,继续维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经费模式是可行的选择。在对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行科学定编基础上,借鉴日本、美国等的成功经验,确定财政所负担的推广队伍的规模和水平。一是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比重。二是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用途。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重大技术的推广,重要推广方式的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的设施建设及设备更新、部分农技推广骨干的培训、农技推广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农技推广人员的经费补贴。地方财政投入主要用于人员经费、业务费、培训费和对中央财政投入的配套费。三是确定各类经费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中要确定人员经费、培训费、试验示范等业务经费的比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按3:7比例分担,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要加强对各级财政的审计监督,防止下拨经费被截留或挪用。
    5.完善法规
    依法推广是发展农技推广事业的根本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显得很不适应。建议全国人大尽早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使农技推广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保障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

   编号:2005-2-14-384


  本文关键词: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5851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nykj/5851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017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