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22 19:0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25)
【文章页数】:8 页
本文编号:3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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