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
【文章目录】:
一、引言:问题真伪与基本立场
二、犯罪机理: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
三、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
四、刑罚观:人工智能犯罪仅能通过“自然人-法人”完成报应和预防功能
五、刑法常识观: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人类社会学意义
(一)心智齐备是人成为社会关系主体的核心要素。
(二)(超)强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心”,仅具有财产性和工具性,缺乏善恶道德价值观、社会行为规范的根本作用点。
(三)机器人无法融入“三常”的刑法感知能力。
六、刑法进化观:人工智能犯罪中“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坚守与完善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张明楷;;论预防刑的裁量[J];现代法学;2015年01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1 徐洋洋;;从对抗到合作——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兴起[J];中国监狱学刊;2016年05期
2 韩光;;罪责的实质化对量刑的影响[J];中国监狱学刊;2016年03期
3 王瑞君;陈思齐;;量刑规范化的重新解读与进一步优化研究[J];法律方法;2015年02期
4 王冰洁;;“量刑与定罪互动论”的疑问——与高艳东教授商榷[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06期
5 贾银生;何汶洋;;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实证研究——以W市两基层法院近五年刑事案件统计数据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06期
6 韩光;;论被害人身份对罪责的影响[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02期
7 韩光;;中止行为双重效力的探讨[J];研究生法学;2015年02期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党建军;;抢劫案件死刑裁量因素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04期
2 肖怡;;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依据及方法[J];人民检察;2008年23期
3 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J];法学研究;2008年02期
4 李洁;定罪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5 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1期
6 陈兴良;;论人身危险性及其刑法意义[J];法学研究;1993年02期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魏东;;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J];理论探索;2019年05期
2 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8年01期
3 李振林;;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6期
4 王鑫磊;张靖;;刑法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犯罪[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5 王玉薇;;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司法构造研究[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年02期
6 徐燕芳;朱利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立法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1期
7 张锋学;;论我国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路径[J];农家参谋;2019年07期
8 赵运锋;;人工智能不应作为刑事责任主体[J];检察风云;2019年06期
9 陈叙言;;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问题之初探[J];社会科学;2019年03期
10 李灿;;也许正在发生 读《人工智能:刑法的时代挑战》的启示[J];检察风云;2019年05期
本文编号:283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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