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人工智能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但科技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与人工智能有关的犯罪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但现有的法律却难以对此作出准确的评价。因而,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能够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自1978年日本发生第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以来,人工智能致人死亡的情况在国内外时有发生,也出现了人类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情况,但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却明显缺失。人工智能因不具有刑法主体身份而无法成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我国刑法现有的罪名和刑罚均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国际上也无任何国家将人工智能犯罪写进本国刑法。虽然如此,现阶段美国多州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以及欧盟对于设立“电子人”的决议还是为将来人工智能的立法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刑法主体,从而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有着激烈的争议,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阵营。在当前弱人工智能时代,不应将人工智能设定为刑法主体,人工智能犯罪仍应由负有责任的相关人类承担责任,而当科技发展到能够出现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的人工智能的时候,可考虑适时赋予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客观上,人工智能需符合违法性要件,即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人工智能需具备有责性要件,即其需同时满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消极的责任要件)和主观存在犯罪故意(积极的责任要件)这两个责任要件。在人工智能犯罪的情况下,刑事责任一般应归责于相关的人类。人类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应由人类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人类因设计、制造或使用人工智能时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了人工智能犯罪的,也应由人类对此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在未来,当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人工智能出现后,对于其基于自身意识而导致的犯罪,应由其自身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会出现人类与强人工智能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对于意外事件导致的犯罪,不应由任何人承担刑事责任,但设计者、制造者应对此承担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明确了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原则之后,就涉及到各方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人工智能的设计者、研发者、使用者可能因故意犯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因过失而构成“过失设计、研发人工智能罪”、“过失使用人工智能罪”,而制造者、销售者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人工智能罪”,除此以外的第三人亦可因其犯罪行为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人工智能的处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案财物,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最后,对于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强人工智能犯罪进行设想,强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具备必要性,也符合法律的规范作用,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刑罚体系可以包括三个层次:一定期限的暂停使用、部分删除数据-全部删除数据-重置系统、物理销毁或彻底删除。
【学位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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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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