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发布时间:2020-10-18 11:31
当前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辅助工具,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属性。虽然人工智能的目标在于使机器像人一样思考并获得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但其行为不论是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还是脱离程序设计的自主运行,欠缺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性,即使客观上造成法益侵害后果,同样不具有刑法上的可归责性。意志自由是认定刑事主体地位的关键要素,包括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人工智能与法人虽然都不具有人类肉体与意识的生理构造,但法人特殊的运作机理符合刑事主体地位认定的实质要求,当前人工智能并不具备。通过检视刑罚目的实现与否,以从反面论证当前对人工智能没有必要作为刑事主体认定。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一) 人工智能“类人”属性考察
(二) 弱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三、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
(一) 意志自由对刑事责任认定影响
(二) 人工智能意志自由分析
(三) 与法人刑事主体地位比较 (1)
四、人工智能之于刑罚目的检视
(一) 刑罚功能正向检视
1. 刑罚惩治与安抚功能检视
2. 刑罚预防功能检视
3. 刑罚矫正功能检视
(二) 刑罚效果反向检视
五、结语
【相似文献】
本文编号:2846242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一) 人工智能“类人”属性考察
(二) 弱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三、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
(一) 意志自由对刑事责任认定影响
(二) 人工智能意志自由分析
(三) 与法人刑事主体地位比较 (1)
四、人工智能之于刑罚目的检视
(一) 刑罚功能正向检视
1. 刑罚惩治与安抚功能检视
2. 刑罚预防功能检视
3. 刑罚矫正功能检视
(二) 刑罚效果反向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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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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