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体系定位与立法属性
发布时间:2020-12-09 09:12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并非属于一种"超个人风险"类型。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认知的主观幻化现象进行逐一诘问,能够得知:超个人风险分为事实层面的现象风险和规范层面的法律风险,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其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仅是一种纯粹事实的现象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在于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深度学习是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进行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归责应确立限制从属性,亦即,限制可允许性与超越性的人工智能风险之存在,明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从属于自然人主体。继而,可为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探索奠定理论基础。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 第142-154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象诘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呈现“超个人化”
二、体系定位:人工智能机器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
(一)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
1.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仅是一种纯粹事实行为,并不具备责任非难可能性
2.人工智能的危害行为仅是系统语言的模式选择,并未受到主观心态支配
3.人工智能危害行为的自由意志仅是一种程序精神,并不涵盖实质的辨认能力
(二)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
1.智能产品缺乏刑罚的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2.刑罚适用于智能产品无法获取规范公允力
3.刑罚适用归根结底是对自然人的现实惩罚
(三)深度学习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
1.思维本源:研发者的编程设计
2.后续学习:使用者的思维输出
三、性质证立: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归责的依附性与限制性
(一)附属性:附属于自然人
1.行为附属
2.主观附属
(二)决定性:受自然人控制
1.技术的研发进程受自然人控制
2.危害结果的衍生过程受到支配
3.人类不可能允许技术超越伦理
(三)超越性:可允许性风险
1.无法预知
2.无法规避
3.无法规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J]. 陈伟,熊波. 学术界. 2018(09)
[2]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J]. 陈伟,熊波.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8(02)
[3]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4]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5]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J]. 张青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7]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8]一个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进路:刑法谦抑性的司法适用[J]. 简爱.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3)
[9]罪数形态中行为定量分析的理论重构——兼对“行为”立法模态化用语之辩正[J]. 陈伟,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10]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J]. 白建军.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1)
本文编号:2906650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 第142-154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象诘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呈现“超个人化”
二、体系定位:人工智能机器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
(一)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
1.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仅是一种纯粹事实行为,并不具备责任非难可能性
2.人工智能的危害行为仅是系统语言的模式选择,并未受到主观心态支配
3.人工智能危害行为的自由意志仅是一种程序精神,并不涵盖实质的辨认能力
(二)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
1.智能产品缺乏刑罚的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2.刑罚适用于智能产品无法获取规范公允力
3.刑罚适用归根结底是对自然人的现实惩罚
(三)深度学习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
1.思维本源:研发者的编程设计
2.后续学习:使用者的思维输出
三、性质证立: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归责的依附性与限制性
(一)附属性:附属于自然人
1.行为附属
2.主观附属
(二)决定性:受自然人控制
1.技术的研发进程受自然人控制
2.危害结果的衍生过程受到支配
3.人类不可能允许技术超越伦理
(三)超越性:可允许性风险
1.无法预知
2.无法规避
3.无法规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J]. 陈伟,熊波. 学术界. 2018(09)
[2]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J]. 陈伟,熊波.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8(02)
[3]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4]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5]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J]. 张青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7]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8]一个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进路:刑法谦抑性的司法适用[J]. 简爱.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3)
[9]罪数形态中行为定量分析的理论重构——兼对“行为”立法模态化用语之辩正[J]. 陈伟,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10]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J]. 白建军.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1)
本文编号:290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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