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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0-12-13 04:30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并提出将人工智能体的智能化程度比拟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此判定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进一步分析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有体性,通过条件说模型和介入因素说模型分别阐释人工智能体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与依据,并建议通过研发人工智能"黑匣子"装置追踪事故发生原委,从而遵循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体具有适应刑法之可能性,为未来解决人工智能新问题提供法治化科学理据。 

【文章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一场关乎自然科学的法哲学论争
    (一)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体的本位确证
    (二) 对人工智能体“自主意识”的法哲学探讨
三、赋予机器文明: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初探
    (一)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之再解构
    (二)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再认知
四、未雨绸缪: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之刑事责任构想
五、理性追问: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之刑事责任理论依属
    (一) 危害行为有体论
    (二) 因果关系论
    (三) 过错推定论
六、结语



本文编号:291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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