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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0-12-22 07:00
  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文章来源】:理论导刊. 2018年02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法律主体理论的历史演进逻辑
    (一) 法律主体:人的实在到人的抽象
    (二) 法律主体:由人的抽象到类人的拓展
    (三) 法律主体:法律理论变动的基础
三、智能机器人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
    (一) 动摇权利主体构造基础
    (二) 反叛基于人的义务
    (三) 解构责任主体
四、法律主体理论的重新构造
    (一) 理念基础的回归:审视人的主体理论基础
    (二) 法律主体类型思维的破解:全方位思考法律主体理论
    (三) 立法路径的重构:双轨制的法律主体地位构造
结语



本文编号:293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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