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29 10:43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与传统犯罪相比,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还会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可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判断。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刑罚处罚。此时,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和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9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研发或使用行为的规制路径 (1)
二、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为的规制路径 (1)
(一) 对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据
(二) 对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三、涉人工智能共同犯罪的构成和认定 (1)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本文编号:2945506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9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研发或使用行为的规制路径 (1)
二、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为的规制路径 (1)
(一) 对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据
(二) 对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三、涉人工智能共同犯罪的构成和认定 (1)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本文编号:29455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2945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