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障碍与立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29 23:33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和风险规制一直是困扰该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人工智能应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而不宜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其创作出版的图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该法的保护;人工智能出版图书可以诉诸于版权法上的邻接权来加以保护,其版权应当归属创作者或创作单位;出版图书行为造成侵权,其责任由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者或者责任单位承担。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在图书出版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人工智能侵权强制保险制度,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图书馆. 2018年1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人工智能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1 我国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规制缺位
2.2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权利主体的争论
3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
3.1 作品的构成要件
3.2 人工智能出版的图书作品性
4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权属认定
4.1 作品权属的一般认定规则
4.2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权属认定规则
5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涉嫌侵权的法律规制
5.1 明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2 构建侵权强制保险制度
5.3 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文编号:2946546
【文章来源】:图书馆. 2018年1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人工智能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1 我国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规制缺位
2.2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权利主体的争论
3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
3.1 作品的构成要件
3.2 人工智能出版的图书作品性
4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权属认定
4.1 作品权属的一般认定规则
4.2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权属认定规则
5 人工智能出版图书涉嫌侵权的法律规制
5.1 明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2 构建侵权强制保险制度
5.3 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文编号:29465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2946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