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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伦理探究

发布时间:2020-12-31 05:42
  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作品的能力逐渐增强,对以自然人作为创作者为伦理基础而构建的著作权制度构成挑战,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保护价值的伦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依靠自己的大脑创作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并无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基于著作权制度是以自然人为本旨而构建的伦理规则体系,实难接纳人工智能作为作者而给予保护,否则会造成整个制度伦理及功用的倾覆。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属于人类的投资行为,将其归属于以激励投资者为原则的著作权制度,在法律伦理上是十分契合的。而且,从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而言,将著作权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投资者更为恰当,这不仅可以保持既有制度伦理基础的稳固,而且可以激励人工智能生成产业的投资。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9年1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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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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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保护之法理学检视——基于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视域的研究[J]. 刘丽霞,蔡永刚.  人民论坛. 2014(19)
[7]著作人格权的历史与命运[J]. 吴雨辉,徐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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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试论构建知识产权理论基础的增加价值理论[J]. 冯晓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10]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J]. 吴汉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4)



本文编号:294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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