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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责任与何种责任:人工智能的责任模式配置慎思

发布时间:2021-03-03 15:07
  人工智能所具有的"独立完成决策"特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重大法益侵害,开启了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的责任模式的讨论。人工智能本身既不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也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将其纳入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并不可取。人工智能时代的责任设置背后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刑法必须对技术保持中立与谨慎,并避免技术发展的"暗箱"现象。人工智能的责任分配应当在产品研发者、生产者中进行,对研发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以合理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9,2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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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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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 劳东燕.  中外法学. 2014(01)
[10]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J]. 姜涛.  当代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306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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