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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

发布时间:2021-06-24 20:20
  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使得邻接权保护对象从传统的传播者向投资者异化。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立论基础,不符合邻接权的制度理念,无法实现广义著作权的激励伦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外观相似,易带来邻接权人将生成内容署名为作品的寻租行为。邻接权范畴在我国立法中呈限缩趋势,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构成财产应有的稀缺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代替邻接权设权保护更加妥当。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9,(09)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以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立论基础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邻接权客体的无独创性特征
    (二)国际公约为缔约国邻接权立法预留了自由空间
    (三)邻接权制度成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常规路径
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悖于邻接权制度理念
    (一)邻接权客体应具有稀缺性
    (二)从邻接权保护价值目标角度的考察
    (三)国际邻接权协调中的保护主义倾向淡化了初始制度理念
三、我国邻接权客体限缩趋势下不宜扩张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与录像制作者权确权模式类似
    (二)我国邻接权制度正本清源下无法容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三)我国以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造成权利寻租
    (四)应于邻接权之外寻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出路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问题[J]. 马忠法,彭亚媛,张驰.  武陵学刊. 2019(01)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 丛立先.  中国出版. 2019(01)
[3]邻接权客体判断标准论[J]. 王国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4]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J]. 林秀芹,游凯杰.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5]邻接权视角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模式[J]. 罗凯中,刘强.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6]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7]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J]. 刘强,彭南勇.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8]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J]. 孙山.  浙江学刊. 2018(02)
[9]《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J]. 王迁.  中国法学. 2018(01)
[10]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24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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