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论文 > AI论文 >

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7-04 03:05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9,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从现代的法律人格还原到广义的法律位格
    (一) 人格 (personality) 与位格 (person) 之辨析
    (二) 罗马法中的位格概念
    (三) 英格兰法中的位格问题
    (四) 法律位格问题的英国道路之由来
三、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与位格加等
    (一) 机器人的概念
    (二) 人工智能与智能机器的概念
    (三) 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
    (四) 从“位格减等”到“位格加等”
四、反思法律主体概念的社会—历史限度
    (一) “法律主体预定论”的由来
    (二) 法律主体理论的现代性之限度
    (三) 未来法理展望:从法律主体回归法律位格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普罗米修斯精神与人工智能前史——人工智能概念的历史规范主义回顾[J]. 张绍欣.  中国图书评论. 2018(07)
[2]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王勇.  理论导刊. 2018(02)
[4]从老鼠审判到人工智能之法[J]. 余成峰.  读书. 2017(07)
[5]法律主体考略——以近代以来法律人像为中心[J]. 胡长兵.  东方法学. 2015(05)
[6]罗马法人格权与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J]. 温晓莉.  东方法学. 2014(01)
[7]罗马法中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抑或权利主体资格[J]. 王恒.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1)
[8]罗马法人格小减等制度——依然争议的学说[J]. 康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1)
[9]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J]. 李萱.  政法论坛. 2008(05)
[10]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J]. 胡玉鸿.  法学研究. 2008(03)



本文编号:326389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326389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d61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