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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标准之选择

发布时间:2021-10-18 16:22
  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标准上,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理论分野。主观标准强调从"作者"内在的个性、意图、主体身份方面判断独创性,而带有浓厚"人格主义"色彩的主观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认定问题。客观标准强调以"普通读者"的视角从"作品"的外在表达结果方面判断独创性,考察新作品与现有作品或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性"或"最低限度创造性"。与主观标准相比,客观标准具有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规则优势,并且契合人工智能的客体属性与"非独立性"的创作特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本目的与人工智能产业利益保护的需求。因此,应该坚持以客观标准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从而促进著作权立法目的与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文章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独创性主观与客观标准的比较评述
    (一)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作者为中心”
        1.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
        2.强调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
        3.强调独创性只能来源于人类作者的精神贡献
    (二)独创性客观标准:“以作品和读者为中心”
        1.强调从作品表达去判断独创性
        2.强调以“普通读者”的视角判断独创性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标准的应然选择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主观标准的理论困境
        1.以创作过程体现作者个性认定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的冲突
        2.以创作意图认定独创性与“主客体不可互换基本原理”的冲突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客观判断标准的理论优势
        1.契合人工智能“法律客体”属性和“非独立性”创作特征
        2.契合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产业利益保护的需求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客观判断标准的确立
    (一)“普通读者”的认定:所属创作领域的潜在消费者
    (二)“创造性标准的认定”:最低创造性vs较高创造性
    (三)判定方法:排除思想下的表达是否存在复制的证明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问题研究[J]. 刘强,蒋芷翌.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调适的准则及其遵守的路径——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的判定为例[J]. 刘铁光.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04)
[3]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J]. 刘友华,魏远山.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4]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5]论文学领域人工智能著作权之证伪[J]. 袁博.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6]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J]. 林秀芹,游凯杰.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7]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作者中心主义及其合法性危机——基于作者权体系的哲学考察[J]. 林秀芹,刘文献.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2)
[10]“独立创作”作为“独创性”内涵的证伪[J]. 乔丽春.  知识产权. 2011(07)



本文编号:344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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