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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发布时间:2021-10-21 20:02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19,13(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观点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否定
    (一) 人工智能未发展出人类理性
    (二) 为人工智能创设一个拟制主体理由不足
    (三) 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理由不足
三、客体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构想
    (一)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法律客体分类中的特殊物
    (二) 确立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最高技术发展原则
    (三) 对人工智能进行界定和分类
    (四) 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2]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 张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3]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 李晟.  法学评论. 2018(01)
[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5]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6]德国智能汽车立法及《道路交通法》修订之评介[J]. 张韬略,蒋瑶瑶.  德国研究. 2017(03)
[7]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博士论文
[1]法人人格学说研究[D]. 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44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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