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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以机器人完成的稿件、画作、歌曲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02 05:00
  人工智能的英文表述是Artificial(人造的,仿造的)Intelligence(智力,智能),顾名思义,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的学科。近几年,人工智能的“智慧”迅速跃升,以至于成为文学艺术领域的“新秀”。其在编写新闻稿方面的才能为使用者节省了很多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而自动按照程序设定完成的画作更是为我们呈现出极致的视觉盛宴。人工智能完成的部分新闻稿、歌曲、画作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和人类的智力成果并无很大区别,然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自然人智力劳动的成果,那么这些人工智能成果是否能够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人工智能成果中的智力投入应当归属于何者,将会影响人工智能成果的法律定位并最终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组织形态。本文将从文学艺术领域的人工智能入手,研究人工智能成果的法律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以三个典型的例子来呈现出人工智能在新闻稿撰写、歌曲编写与作画方面的惊人成果,介绍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不同阶段,并简单表述了在不同发展阶段人工智能的特征,之后分析了人工智能成果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无限潜力与同时带来的风险,提出本文的中心论题在于人工智能成果的法...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成果实例
    (二)发展与挑战
二、对人工智能成果予以著作权法调整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成果的逐渐普及
    (二) 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和现实产业的需求
        1.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2.满足产业需求
    (三) 公众对人工智能成果的需求
    (四) 法律空白的显现
三、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成果的可行性探讨
    (一)人工智能成果在形式上与著作权法的客体类似
        1.表现形式
        2. 独创性
    (二)人工智能成果是否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以洛克的劳动理论为视角
四、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构成人类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
        1. 程序编写者与使用者同一的
        2. 程序编写者与程序使用者不同一的
    (二)不构成人类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困境
        1. 人工智能目前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
        2. 不能成为程序设计编写者的“作品”
        3. 法律给予保护的现实必要性——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三)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1.日本
        2.欧盟
        3.分析与借鉴
    (四)可以考量的解决之道
        1.对民法中“孳息”理论的借鉴
        2.合同约定
        3.登记制度
        4.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著作权的法经济分析范式——兼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J]. 熊琦.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4)
[2]动物真的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吗?——关于法律主体的前提性说明[J]. 许翠霞.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
[3]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J]. 李萱.  政法论坛. 2008(05)
[4]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姜颖.  知识产权. 2004(03)
[5]法的第二性原理与知识产权概念[J].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01)
[6]知识财产权解析[J]. 刘春田.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4)

硕士论文
[1]论孳息[D]. 王珑澔.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法律主体的扩展之路[D]. 梁树合.苏州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56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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