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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能否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变更备案合同结算方式?

发布时间:2021-04-16 10:04
  <正>问题2007年12月,发包人凤辉公司将城中村改造工程发包给赤峰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按照竣工图纸、竣工资料计算工程量,套用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人工费调增执行建设局通知中的上下限平均价格,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11)

【文章页数】: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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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观点: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变更备案合同。
    2.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单价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3.工程价款应以承包人完成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确定。



本文编号:3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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