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的性质和管理模式探讨
发布时间:2016-10-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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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是西方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探讨对象。1954年,萨缪尔森在他的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第一次提出公共物品的概念,认为当物品是公共物品时,依靠自发的或自我组织的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如私人物品所能实现的优化水平。 1965年,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产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 “纯私人产品”。现实生产生活中,大量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 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是指分布在田间,用提、引、蓄、抽等方式给农田提供灌溉的工程,主要有水库、渠道、塘坝、水闸、机电井等。其特点是规模小且分散在田间地头,维护和运营比较困难,但是其运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收成和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新中国成立后,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投资、农民投劳建造,目前一般由乡镇、村等聘人管理或承包经营。水资源是一种专有性、独立性较低,共享性较强的物体。水具有共享性,但可以通过人为占有、国家垄断、制定用水许可和确立水权等方式确立其专有性。不同状态的水排他性和使用共同性有所不同,因此对提供农业灌溉用水的农田水利工程也应该从“排他性”和“使用的共同性”两方面来分析其性质。目前,我国农业用水的灌溉有效水利用系数只有0. 45,远低于发达国家0. 7~0. 8的水平。若仅仅从增加灌排或节水设施等 “硬件”工程入手,则难以达到节水的目的,还应该从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效率等“软件”方面着手。因此,基于提高用水效率和工程运行效率考虑,应对不同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公共物品属性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工程管理模式。
农户自己建造或购买的小型或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如机井、池塘、水窖、排灌机船等,属于纯粹的私人物品。它们产权清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单独使用性(非使用共同性)。这样的物品在农田水利工程中管理效率最高、使用纠纷最低、维护最简单方便,但是,在使用中只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自然会影响他人的水权和经济利益。如果不统一管理,就会导致水资源的“公地悲剧”。因此,在水权制度和水价制度没有完善之前, 除了收集雨水等以节水、排水为目的的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不能无节制修建。
俱乐部物品也称收费物品,具有排他性和使用共同性。一般来讲,农村饮水工程是典型的收费物品。一些农田水利工程可以做到排他性的话,理所当然也应该是俱乐部物品。但是农田水利工程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谁都可以用,谁也可以不管,使用者难以阻止他人的“搭便车”行为。 如果工程能做到使用的排他性,那么工程所有者就可以利用收费来选择进入者,把没有付费的排除在外。这种技术性排他要有效,而且成本不能太高,否则将失去排他的动力,导致使用排他性消失,俱乐部物品性质改变而转型到公共池塘资源。
对于需要做到这种排他性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而且对“搭便车”要实施有效的惩罚,以儆效尤。显然, 太多的使用者会导致监督成本太高。因此,对于这样的工程应该是排他性可行、可以向使用者收费来维持工程简单运营、产权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小型水库、塘坝、机电井等。
[正文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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