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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的应然定位与相关制度构造

发布时间:2021-01-14 01:33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并非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为了维持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的用户之间利益平衡,建议将"通知—移除"的流程修改为: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被指控用户发出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并处理。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通知—移除”规则的起源
    (一)“通知—移除”规则的含义
    (二)“反通知—恢复”规则
    (三)美国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通知—移除”规则在中国的移植与扩张适用
    (一)移植引入阶段
    (二)改造与扩张适用阶段
三、“通知”与“移除”在法律上的应然意义
四、免责规则模式与归责规则模式的差异及影响
五、“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在版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
    (二)在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适用
    (三)转通知义务是否适用于搜索服务提供者
六、规则再造的设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J].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通知-删除”规则的区别适用[J].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洪婧.  人民司法(应用). 2018(04)
[3]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J]. 杜颖.  知识产权. 2017(09)
[4]“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困境——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弥补与完善[J]. 何琼,吕璐.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5)
[5]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J]. 王迁.  知识产权. 2016(03)
[6]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法律规制[J]. 司晓,范露琼.  电子知识产权. 2015(Z1)
[7]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J]. 熊文聪.  比较法研究. 2014(04)
[8]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J]. 王利明.  北方法学. 2014(02)
[9]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J]. 姚洪军.  比较法研究. 2011(05)
[10]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J]. 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10(06)



本文编号:297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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