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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遗忘权的理性批判与反思——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01-19 22:26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以数字的形式被永远存储在网络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2016年,欧盟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率先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以删除网络中不恰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的权利。虽然欧盟对被遗忘权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但是其仍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甚至说不上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方面,其与传统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存在尖锐的冲突;另一方面,该权利本身在其性质以及实践操作性方面令人质疑。在这些质疑不能被很好地明晰之前,不适宜对被遗忘权进行盲目的移植。 

【文章来源】: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31(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欧盟被遗忘权的发展及其基本概念
    (一)欧盟被遗忘权的发展
    (二)欧盟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及分析
        1.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
        3.权利客体
        4.权利内容
三、被遗忘权与其他权利的紧张关系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二)被遗忘权与知情权
四、对被遗忘权的反思
    (一)对被遗忘权的法理分析
        1.被遗忘权是权能而非权利
        2.对被遗忘权理论基础的质疑
    (二)被遗忘权适用的难题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请求享有“清白历史”的权利[J]. 陶乾.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06)
[2]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 杨立新,韩煦.  法律适用. 2015(02)
[3]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J]. 伍艳.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3(11)
[4]“被遗忘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J]. 邵国松.  南京社会科学. 2013(02)
[5]“人”需要建立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精神[J]. 高清海.  社会科学辑刊. 2002(01)



本文编号:298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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