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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频服务商“UGC”内容侵权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20 17:10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依据。但仅针对高知名度的作者、作品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法律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不确定性,同时不利于文化强国的建设。从网络音频服务商的侵权案例出发,探讨数字著作权环境下立法、司法、现实三个维度对"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和实践,并提出应对热播影视作品与非热播影视作品予以同等保护;应以完善"注意义务"为中心,健全UGC音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1(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司法实务中, 法院对热播影视作品保护力度较大[1]
    (二) 同等条件下, 编排目录搜索模式是否构成“主观过错”以作品是否为热播影视作品为前提
二、 “合理注意义务”的涵义、意义和法律体现
三、现实维度:网络音频作品侵权现状及其认定难点
    (一) 音频制作实现零技术门槛和平民化发展
    (二) 网络音频服务平台的商业模式
    (三) 网络音频版权成分相对复杂
四、网络音频侵权中对于热播影视作品“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及其问题
    (一) “热播影视作品”与“非热播影视作品”缺乏相应法律标准界定
    (二) 仅对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认定无法涵盖当下全部诉争作品类型
    (三) 热播影视作品中编排目录搜索模式的过错判断存在歧义
    (四) 非热播影视作品内容的侵权归责要件宽泛, 缺乏逻辑指引
五、网络音频侵权中对于热播影视作品“注意义务”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摘要版)[J].   中国出版. 2018(09)
[2]IP热播剧文化全产业链开发——以《琅琊榜》为例[J]. 王若扬.  新闻世界. 2018(02)
[3]以用户生成内容为主导的网络电台发展研究——以荔枝FM为例[J]. 郭嘉,刘璐宇.  当代电视. 2016(09)
[4]新媒体语境下资源类平台的版权获取范式与使用边界[J]. 丁一,叶文芳.  科技与出版. 2016(07)
[5]网络搜索服务中侵权的司法认定——兼评网络搜索的中立性[J]. 杨晖.  人民司法. 2015(11)
[6]慎终如始的民刑推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传播性质[J]. 孙万怀.  政法论坛. 2015(01)
[7]论版权侵权责任中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评判标准——从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网说起[J]. 李国庆.  科技与出版. 2014(10)
[8]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J]. 徐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2)
[9]《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王艳芳.  人民司法. 2013(09)
[10]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分析——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要对象[J]. 曹阳.  知识产权. 2012(11)



本文编号:31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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