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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失灵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6 19:22
  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十三五"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背景下,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技术规避监管的法规、措施逐步出台。有学者指出,避风港规则正为这些法规、措施取代,在实务中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因此,针对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法院判决实例分析影响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因素,从而揭示法院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积极性及其著作权保护义务时的取舍。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19,40(2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避风港规则及其重要性
2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下的责任豁免与承担
    2.1 网络技术服务者的范围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3 法院判例的分析
    3.1 对于自动接入的认定:网页应发生跳转
    3.2 对于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避风港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加框链接侵权纠纷为典型[J]. 顾晨昊.  中国出版. 2018(13)
[2]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J]. 马一德.  法学评论. 2017(03)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法规制模式[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4]定向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问题研究[J]. 张玲玲.  科技与法律. 2016(02)



本文编号:326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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