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协议下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研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05 10:39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是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良方。针对ROBOTS协议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从各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是否造成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损害以及是否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互联网背景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应以用户群体的争夺为主要考量因素,用户群体与交易机会的减少亦是不正当竞争下损害的认定关键。对于不正当性的判断,在采用"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同时,也需将ROBOTS协议规范下数据的抓取与使用行为相区分,即使数据的抓取行为符合ROBOTS协议的要求,亦可因抓取数据的使用超过"实质性替代"标准而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6)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基于ROBOTS协议的数据抓取纠纷
本文编号:3385198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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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ROBOTS协议的数据抓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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