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05 15:14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防沙治沙法》本身以及协调《防沙治沙法》和《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寻找到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即重权利划分,轻责任承担、管理体制设置不合理、资源物权制度没有建立、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规划有重叠、对沙化土地监测的规定有重复、防沙治沙投资力度不够,防沙治沙资金来源单一并没有有力的保障、对沙化土地治理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究其根源,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几点设想:1、建立合理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即在坚持自然资源国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加强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的分离,改变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虚无”的状态,使责、权、利统一明确。2、在防沙治沙法律体系中引入环境行政契约制度,打破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的影响,转变以往的行政管理制度中至权力、轻保护的思想,从而更充分的保护沙漠治理者的权益。3、重建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建立高规格、高权威、专业化、集中的环境资源管理机关。在地方机关设置中实现垂直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完善的咨询协调机构。4、修改有防沙治沙内容的法律,实现形成统一协调的防沙治沙法律体系。5、建立防沙治沙资金投入多元化制度,使沙漠化防治工程有资金保障。
【图文】:
年代图示1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展示意图1.3我国土地沙化的成因土地沙化的加剧,有全球气候变暖,大风多,千燥少雨,蒸发量大水量等自然因素外,但更主要是人为因素。可以这样讲,沙漠是自然的产沙化土地则是在干早半干旱气候背景下,人为所致,具体表现如下:(一)滥垦。由于人口压力和短期利益驱动的某些政策导向,许多地方无防护措施、无计划、无节制的大规模垦荒运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地区先后三次大规模毁草毁林的开荒。破坏草地667万公顷,毁林场18.顷。坝上草原地区七十年代末,垦殖率达到60%以上,以天然草场为主体系统遭到彻底破坏。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新疆由于盲目开荒,塔里木盆杨林减少了24万公顷,占总面积的46%(二)过度放牧。据统计沙区草场牲畜超载率50%到120%,有的地方甚。,
土地沙化成因示意图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2.6
【图文】:
年代图示1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展示意图1.3我国土地沙化的成因土地沙化的加剧,有全球气候变暖,大风多,千燥少雨,蒸发量大水量等自然因素外,但更主要是人为因素。可以这样讲,沙漠是自然的产沙化土地则是在干早半干旱气候背景下,人为所致,具体表现如下:(一)滥垦。由于人口压力和短期利益驱动的某些政策导向,许多地方无防护措施、无计划、无节制的大规模垦荒运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地区先后三次大规模毁草毁林的开荒。破坏草地667万公顷,毁林场18.顷。坝上草原地区七十年代末,垦殖率达到60%以上,以天然草场为主体系统遭到彻底破坏。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新疆由于盲目开荒,塔里木盆杨林减少了24万公顷,占总面积的46%(二)过度放牧。据统计沙区草场牲畜超载率50%到120%,有的地方甚。,
土地沙化成因示意图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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