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8 15:34
【摘要】:生态旅游,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谋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同时由于我国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外在条件要求,生态旅游在内在特质和外在社会选择上成为实现发展经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优选途径。生态旅游开发、运营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样态受到多个因素、不同层面的复杂影响,依据各主体间内部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各层面相互影响的远近,具体分为三个层次:最外层的时空因素、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上级(包括中央)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社会公众、环保团体和大众媒体等主体和因素组成的宏观层面;地方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开发者和当地居民发生联系的微观层面。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开发和运营中存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意识状况、资源开发中的经济利润中心、政治引导倾向中对环境价值的忽略、民众缺乏公共环境决策参与习惯等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因素,是为最外层面的背景;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对生态旅游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的微观、宏观层面从实证的角度做静态和动态的具体分析,分析二层面各主体间关系的条件、样态和走向以及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影响;作为微观、宏观层面各主体和二层面相互间发生联系、影响的外在制度框架及三个层面的联结,在本文末尾,对目前我国现行有关制度设计与实施的缺陷进行分析和重构,以考虑最外层面背景因素的渗透和为微观和宏观层面各主体间关系和行为提供必要规则性约束和制度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8
本文编号:2669937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8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俸俊玲;云南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66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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