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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

发布时间:2016-09-02 07:16

  本文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律学者称:缀有“序言”的法律,无论在世界哪个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法律。

  在中国,只有两部法律缀有“序言”,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行。对于全国55个少数民族而言,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除了缀有“序言”,其引人注目之处还在于:“序言”在结尾处,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此,有研究者称:在中国,除宪法在序言中宣告自己是国家根本大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第一个宣告自己是基本法律的法律。

  这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极为重要的法律,而且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

  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最早始于长征途中。在延安建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1年5月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列入新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这个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古、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古、回民族的自治区。”

  这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初步实践。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成果,是在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但是,194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临界点上,毛泽东主席还是郑重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将要建立的新中国,到底是要实行联邦制,还是实行统一共和国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将这个重大的问题交与李维汉,请他加以论证。

  作为最早思考少数民族问题和探索民族工作的共产党人,李维汉拥有丰富的民族工作经验与深厚的理论修养。面对毛泽东交与的问题,他作了认真研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与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

  中共中央同意了李维汉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实行联邦制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大建国纲领,被正式提交给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付诸所有政协委员讨论。

  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在讨论未来的国家将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时,与会代表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商讨,最终确定:在新中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了这样的明确表述。

  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个问题曾伴随了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革命的全过程,而在筹建新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上,最终获得了一个答案。

  在共和国60年的历程里,我们可以检索到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大事年表:

  195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125次会议。由李维汉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正式颁布。这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制轨道。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称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于1984年10月1日施行。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称为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这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得以进一步确立。

  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行有着同样重要意义的,是这部法律耗用近10年时间所完成的修改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大背景下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修改已不可避免。

  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呼吁,主要针对那些依照计划经济体制而设计的财经条文。同时,由于中国改革开放所释放的巨大力量,少数民族产生了比以往更加强烈的推进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愿望,他们迫切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自身加快发展的愿望。

  20世纪90年代以后,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任务”,参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机构进行了大规模调查研究,前后历经近10年。2001年2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以通过。

  此次修改最核心的内容,是加大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在被修改的31条规定中,有23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

  譬如,新增写的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写的第69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这次修改还补充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作为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世纪的中国,其地位更加牢固,,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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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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