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本文关键词: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12-9-21 22:17:55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根据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帮扶政策,建立完善了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体系。这里所讲的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是指中央政府为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手段的总称。限于篇幅,本文着重探讨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外开放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生态环境政策和区域性扶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央通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手段,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1.转移支付。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国以后,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政策。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民族8省区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自2000年起,除按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来源,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之后每年按照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据统计,从1978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①。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表明了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发展的高度重视。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一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之初被称为“新增发展资金”,是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设立的,其规模为6000万元,1998年以前实行有偿使用,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1998年,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为无偿使用,同时改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当年资金规模为3亿元。到2004年,总规模扩大到4.5亿元,适用范围也由1992年的16个省区扩大到27个省市区;2009年则进一步增加到12.4亿元。同时,为支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国家民委和财政部于2002年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3300万元,建设项目246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受益人口98.2万人,其中有人口较少民族34.5万人,占35.1%。2002-2005年,中央财政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累计投入资金2.29亿元。从2005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10.45亿元。
3.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在1977年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时规模为每年4000万元,以后逐年有所增加,到1983年达到1亿元。从1981年起,中央每年安排8000多万元用于边疆基本建设专项补助投资。由于边疆地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际上这两项专款的大部分都安排在民族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取消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专项,把边境建设事业作为一项因素,统一纳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此外,为支持中越边境地区的战区恢复建设,中央财政在1992年设立战区恢复建设专项资金,每年补助云南战区4000万元,2001年至2005年,这项资金调减为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战区安排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投资、民贸、企业等方面。一是投资税收优惠政策。1992年至今,中央开始减免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民贸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几个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从1994年起,国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2006年农业特产税被取消);2006-2008年,国家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据调查测算,在“十五”期间,全国县级以上民贸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50%优惠约12亿元,县以下民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约10亿元,全国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约5000万元[1]。三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994-1997年,国家规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三年;2001-2010年,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开放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以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这些政策主要有:1992年,国家先后开放了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并实施了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沿边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199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包括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乌海市、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1994年以来,国家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改革开放试验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6年,国务院制定了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优惠政策;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又明确在新疆喀什等建立开发开放试验区。
(四)产业政策。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优先支持。譬如,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992年国家设立贫困县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贴息贷款,对民族贫困县给予照顾。中央政府还规定,在民族地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减免地方配套资金。
在乡镇企业发展方面,1992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实施了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②;199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提出,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篇:中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实践的路径探讨 下一篇: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属性的关系
相关文章
本文关键词: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136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minzufengsulunwen/113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