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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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5-28 发布:
2011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国家,然而对于人类发展史上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重大困难。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出发, 分析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针对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现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以期为政府及相关 主管部门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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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27-04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Issues of Protecting the Intangi 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ANG Zhuo
(Department of P.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Hu nan China)
Abstract: China is ful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it faces difficulties i n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hi ch takes a great role in human development histor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concep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intangible c 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Especially according to thecur rent situation,it presents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of protecting from the lega l perspective,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able theories to the governments toprotect and advanc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a's traditional s ports.
Key words: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 tection; legislation
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凝聚了中国各族人民智慧 结晶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中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然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民族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巨大的冲击,或濒临失传、或随意滥用、或遭到毁弃、或流 失境外。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开始引 起从政府到体育界学者再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做好民族传统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对于全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 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 的宏伟目标迈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群体、团 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 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 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 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l)口头传说和表述,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 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17日 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贯彻落实党的 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 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 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
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民族传统体育学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体 育学下属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从这时候起,“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称谓,被正式确定下来 。有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各民族体 育活动方式的延续和保存,是各民族体育运动生命力的再现。[3]还有研究认为民 族传统体 育是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还没有被现代化,至今还有影响的体 育竞技娱乐活动。[4]笔者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 内流传或 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民族传统的养生健身活动、休闲娱乐活动、技击壮力活动 等。
1.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从目前我国已 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表现在:1) 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 、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 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 特的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 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3)传承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性是指其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依 靠传承的个人、群体的言传身教、约定俗成。在传承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表现形 式和规则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竞赛娱乐项目。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 6]18号),确定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六项 为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蹴鞠在内的15项民族传 统体育项目(表1)。
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确定了我国第二批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8项),其中 收录了包括围棋、象棋、峨眉武术、心意六合拳在内的28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2)。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4项) ,其中收录了包括线狮、沧州武术、太极拳在内的3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3)。
从以上国务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名称(2006年名录的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20 08年名录的第六项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力度,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在促进民族交流、融洽民族关系、传承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发掘与抢救、传承与发展等方面也有 所突破,但是保护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1)相关政策法规建 设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 法规,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有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 、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提到了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但这寥寥二十余 字对中华五千年来形成的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2)缺乏 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 政府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体育部门、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文物部门等等,容易造 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效率低、部门间责任不分、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 、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 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这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实属尴 尬;3)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在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体育逐渐占据世界体育的主流地位。 现代体育集竞争性、规则性、娱乐性、休闲性于一体,与现代社会普遍追求的“自由、竞争 、超越”的价值取向吻合,从而强烈冲击民族传统体育发展。[5]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缺失,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及现 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导致了国家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严重 破坏,滥用、盗用现象严重,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法律屏障,对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2.1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民族传统体育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
2.2 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 “以人为本”原则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其创造还是传承都需要个人或群体的参与,是人类活 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参与,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中最根本的因素,人本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立法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
2.2.2 “政府主导”原则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大部分在民间流传,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 氛围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的民间自发传承较为困难,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 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明确政府主导原则有利于 国家对本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防止国外个人或组织对我国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和抢先“注册”。
2.2.3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括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 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6]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也 包括了这三个内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7]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把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个文化遗产 分割开来保护,否则非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其失去生命力。
2.3 立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3.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在法学领域,要作为保护的客体进入研究范畴,首先必须明晰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样 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族传统体育 项目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这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科学界定带来一定难度。比如中国传统 武术,结构复杂,流派众多,其中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少林功夫 ,套路有数百套之多,另有七十二绝技,以及擒拿、格斗、卸骨、点穴、气功等门类独特的 功法。[8]所以要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精确细致的界定,既要依照传统体育项目的特 点和规律,又要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保护的意义。
2.4 法律保护模式
2.4.1 公法保护长期以来,公法保护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际上, 我国已经批准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拥有依国际法赋予的各项保护非物质文化 的权利。在国内,《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等省份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4.2 私法保护利用私法保护模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公法保护的有效补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掌握的技能获取一 定的物质回报,不仅可以 有效地保证传承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传承文化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阔。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主要是 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 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等。
2.4.3 公法、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学术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 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并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难以确定作者,即对权力主体难以确 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其所保护的对象都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 有延续性,是一个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假设对其保护年限做一个限制,将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公私兼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 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3 结 语
在市场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 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国家行政部门强有力的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逃逐渐衰弱、消亡、被滥用、盗用的命运。因此,尽快 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 护最重要的一步。笔者呼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起来 ,加强联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 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也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争光添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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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少林寺官方网站省略.cn/templates/T_new_list3/index.a spx?nodeid=66&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706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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