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贵州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以著作权法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11-16 18:15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主的公权保护方式侧重保护其文化价值,以《著作权法》为主的私权保护方式侧重保护其经济价值,只有二者形成合力,才能促进贵州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贵州省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积极利用著作权法的制度优势保障本民族地区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传承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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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分类号】:D923.41;C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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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分类号】:D923.41;C9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兼评乌苏里船歌案[J];法律适用;2003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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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艳;;试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01期
4 马忠法;宋秀坤;;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及其权利行使主体[J];民俗研究;201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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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华R,
本文编号:233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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