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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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先将《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二)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规范。资金总额的确定方式规范透明,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资金分配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力求办法科学、结果合理。
二是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注重平稳。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保证各地分享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转移支付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财政体制上视同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以下简称民族省区)
等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州)
(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县)
三、转移支付总额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度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额,及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平均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当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
四、资金分配办法
(一)各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额在上一年度分配数基础上,统一按照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平均增长率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按因素法分配数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
(三)对于按照本办法分配的转移支付额少于上一年度分配数的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按照上年实际分配数额下达。
五、资金下达和使用
六、附则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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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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