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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doc

发布时间:2016-07-15 14:0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 黎明 2012-2-15 13:56:00  来源:《民族研究》   【内容摘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先祖遗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也是少数民族生存、认同、发展的重要标识。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先了解建构这个法律架构的基础,因此,理清法源就成为建立这个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源   【作者简介】黎明,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已经上升到立法阶段,各地率先进行的地方立法,特别是一些地区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立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逐渐走上轨道。因此,搞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在法律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保护的。从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大体是通过四个时期的发展演绎而来的:第一个时期是从新中国建国后到20世纪60年代的初创时期。主要侧重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范,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仅限于重要的文物古迹,少数民族文物古迹当属保护范围。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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