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族意识的觉醒_民族意识的觉醒_关于“民族”定义与民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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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戎
关于人们观念中的民族定义及有关基本理论所涉及的领域很广,从最基本的方面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族”如何定义,即明确我们使用的“民族”一词的含义是什麽?不同的民族群体是根据什麽标准相互区别开的?每个研究者在进行理论探讨和具体研究时,都必须事先对自己的研究对象(即民族)作一个界定,这是与前人文献和其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学术对话的前提条件。二是民族意识的产生和传递,人并非天生而有族群和自己民族身份的意识,那么这种意识是如何获得的?这种意识又如何在代际之间、在人们交往过程中相互传递、延续和变化?三是民族群体之间、各民族的成员之间在交往中的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哪些方面?受哪些因素影响?在这些交往中,族群意识如何具有象征性意义并影响个人与群体行为?我们在研究整群关系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分属不同群体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中把各个族群内部整体与个体两个层次之间的互动和族群之间整体与个体的交叉互动既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分。
换言之,世界各地有如此众多的人类群体,他们如何界定自身和相互界定?学者如何来界定它们?学者进行这种界定的基础是什么?人们出生后通过什麽途径得到有关自己民族族属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之后,人们又是如何处理自己与其他人(本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员)的关系?譬如一个汉族农民,,他从南方农业区迁移到了北方蒙古族草原牧区,定居下来,他怎样界定自身与当地的蒙古族牧民?如何与他们交往与共事?这些关系是如何处理的?又如在美国生活的中国移民及其后裔,作为黑头发黄皮肤的族群,他们的族群意识是怎样获得和演变?他们如何与白人和黑人族群交往和共事?
无论是从宏观(群体)的层面上还是微观(个体)的层面上,这三个部分的研究是社会学的民族研究特别予以关注的。除此之外,尚有两点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人类的起源在这个地球上是多元的,各个群体的发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是相互隔绝的,各自有着各自发展的轨迹,形成了不同的观念系统,包括群体界定的观念,这些观念体系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需要从多元的角度来认识世界上的民族现象与民族概念;第二,民族群体的界定和民族意识的产生、延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的内涵与外延都随着外界场景和内部结构的变化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有关“民族”定义的问题。
一. 关于“民族”定义
应当如何定义中文中使用的“民族”这个词汇,有关定义如何与国外学术界使用的概念以及社会上人们通用的概念之间相互衔接,这一定义如何能够科学地反映我国族群和民族关系的客观现实,这是我国学术界长期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
1.国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民族”定义的认识。
(1)斯大林的“民族”定义。
这是建国以来最流行的、最具权威性的定义。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也曾多次谈到民族和民族的发展,但是从来没有专门讨论过“民族”的确切定义。前苏联和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奉为经典的,是斯大林于1913年提出的“民族”定义,即人们今天仍经常引用的“四个特征”:“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1913:294)。
斯大林在题为《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的文章中,对这4条逐一加以说明,并且把“民族”区别于“种族”和“部落”,强调“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斯大林,1913:300)。在他的这些有关“民族”的论述中,他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逻辑和概念体系,其核心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来定义各个历史阶段的“民族”含义与性质。
同时斯大林坚持,要成为或被“定义”为一个“民族”,这4条标准缺一不可,“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是才算是一个民族”。这样他就把“北美利坚人”算为一个民族,他称“英吉利人、北美利坚人、爱尔兰人……是三个不同的民族”(斯大林,1913:294)。同时他不承认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因为犹太人“在经济上彼此隔离,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操着不同的语言” ,同时“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日尔曼人和拉脱维亚人”也不是民族(斯大林,1913:295)。也是基于同一理由,他坚持说中国的回族因为没有独立的语言,不能算是民族,而只能算是一种宗教集团。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斯大林作为一般规律来定义现时历史时期的“民族”时,多少带有与当时俄国政治形势有关的政治性的考虑。20世纪初的俄国,布尔什维克面临“民族文化自治”和以民族划分来分裂无产阶级政党的民族主义思潮,斯大林当时提出的“民族”定义是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阿拉坦等著,1989:31-33)。苏联建立之后,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德国的日尔曼人是一个民族,在苏联境内的日尔曼人算不算一个民族?否则是不是也要在“东普鲁士”(即加里宁格勒市所在的地区,俄罗斯联邦的一块飞地)成立“日尔曼自治(加盟)共和国”呢?这种政治上的考虑使得斯大林特别强调“共同地域”。而且用“4条特征缺一不可”这条原则,在强调语言因素和地域因素的时候,实际上淡化了文化因素(包括语言、宗教)和心理意识因素在民族形成和延续中的重要作用。
斯大林如此强调“共同地域”,也反映了沙皇俄国在短短200年中从一个单一民族的内陆小公国扩张成为横跨欧亚大陆的多民族政治实体这一过程的特点:沙皇俄国的对外移民拓展了俄罗斯的政治疆土,但各主要少数民族仍然居住在各自传统的地域上,其他各民族进入俄罗斯地区的移民数量十分有限。强调“共同地域”对俄罗斯是有利的,对于其他在传统居住地域内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如其他建立加盟共和国的族群)也不没有太大伤害,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同时对于境内的“跨境族群”和小族群如日尔曼人、犹太人、拉脱维亚人,可以通过不承认他们为“民族”而剥夺其争取自治方面的各种权利。而论断“北美利坚人”是一个民族,中国的回族不是一个民族,不过是这种“民族”划分标准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可笑的延伸 。
关于民族的演变过程,斯大林把历史上人们共同体的发展程序表述为:氏族──部落──部族──民族。“部族”指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则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形成的人们共同体。国内把这一程序表述为:氏族──部落──古代民族──现代民族(马寅,1995:155)。这种表述对人类社会形态演变历史进程的划分多少带有公式化的色彩。其实,居住于不同的地区的不同族群,面临不同的自然资源和发展条件,他们的社会各自如何演进的程序与各时期的发展特点,相差可能会很大。如阿拉斯加冰原上的爱斯基摩人,热带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北美大草原上的印地安人,云贵高原的山地民族,黄河流域平原上的汉人、大草原上的蒙古人,他们的发展条件就很不相同,是否能够被套入4种社会发展形态和“人们共同体”的4个发展阶段,完全属于应当去具体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在总结一般性规律的同时,如果对各个族群的特殊性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可能会得出荒谬的结论。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关于“民族”的词条认为:“氏族、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而民族则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种族属于生物学范畴,而民族属于历史范畴”(1986:302)。“部族”与“民族”的差别,是否仅仅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之间的差别?不同民族之间差别的基础,是否只是缘于不同的“地缘关系”?文化因素在民族的形成与延续中扮演什么角色?从部落发展成为民族,是否一定需要具备斯大林提出的4个条件?这些也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2)正因为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对于如何看待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4个特征,国内的学术界始终存在着争议。
在争议中有一种观点完全赞成斯大林的定义,并且在这些标准应用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方面加以拓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论在哪一个历史发展阶段,要形成一个民族,必须具备斯大林讲的那四个条件(也叫四个特征),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是不可能形成一个民族的”(牙含章,1982:1)。应当说,这与斯大林提出的“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封建制度消灭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同时就是人们形成为民族的过程”(斯大林,1913:300)的论断相违背。既然使用斯大林的定义,也就必须遵守斯大林提出的该定义的前提条件。
在认定一个民族所需的各项特征方面,宁骚指出民族具有“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等,一个民族的原生形态具有这些特征,而次生形态可能只具备其中的一部分特征(宁骚,1995:20)。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尤其是近现代各民族交流、冲突、迁移、混居、融合的复杂过程中,一些族群或族群的一部分很可能丧失其民族特征的某些部分,但仍保持民族意识和部分特征,也应当被承认其作为独立族群的存在 。关于对“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进行区分的观点有助于我们从动态的角度在理论上认识这些复杂的民族演变现象。
其实,真正的争议应当是对这4个条件适用性的普遍意义提出质疑。任何概念的产生,都有一个社会历史环境,是提出这一概念的人对自身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特点的抽象性概括。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可能主要是从本世纪初俄罗斯族群和沙皇俄国的实际情况中总结出来的,这一个定义,就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有几千年文化传统和族群交往历史的国家如中国和印度,也不一定适用于新兴的移民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所以,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民族的基本特征应当有6个(增加“形成历史”、“稳定性”两条)(宁骚,1995:16-19);有的认为“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形成的条件,而不是民族的特征(纳日碧力格,1990);有人认为民族具有“自然(族体)”、“社会”、“生物(或人种)”三种属性(金炳镐,1994:78);还有人提出民族具有11种属性(吴治清,1989;参见郑凡等,1997:49)。这些看法反映出我国学术界对于如何认识民族定义与民族属性的积极探索。
(3)为什麽我国少数民族都统称“民族”?
我国政府把各个少数民族都称做“民族”,其理论根据还是斯大林的定义和民族产生的历史阶段的观点。中国的这些“很弱小和经济十分不发达的民族,他们之中有许多停滞在资本主义以前的阶段,没有具备民族的四个特征,但是他们的历史环境已经改变为资本主义时代了”,由于这些族群已经在不同的程度上“被卷入资本主义旋涡中,已经不同于古代民族,而是又一种类型的现代民族”(马寅,1995:160),所以也把他们统称为“民族”。
这里坚持了斯大林关于“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时代”的观点,而在他的“四个特征、缺一不可”的论断上打了折扣,使用这样的逻辑推理可以解释为什麽把对我国各少数民族群体称为“民族”。这里的逻辑是:如果认定中国处于无产阶级革命的b史阶段,就不能不把处于这一革命中的汉族定义为“民族”;而既把汉族定义为一个“民族”,也就不得不把同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族群也定义为“民族”,因为从逻辑上讲,一个国度里的各个族群是生活在同一个社会大环境中,他们之间不应该有社会形态方面的根本性的隔阂和断裂,否则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联系、没有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了。当然,各个族群的实际社会发展水平可能会有很大的差距,如云南、四川、西藏等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少数民族中还存在着一些社会形态发展落后于汉族地区的情况,但是在解放前的中国,各民族确实面临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推翻封建制度统治的共同历史任务。从这一点上说,也可以把中国所有的民族族群都称为“民族”。
但是真正实事求是的思考,则应当更进一步突破一些“经典著作”中提出的“民族”概念和“社会发展形态”概念这些人为思维定式范畴的束缚。当我们对“民族”定义及其含义的理解遇到问题与矛盾时,“没有想到在汉语原有的‘民族’一词的基础上,总结民族识别的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而是在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圈子里打转转,不敢越雷池一步”(孟宪范,1988)。思想上的束缚使我们的学术研究和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无法向前推进。
事实上,本世纪中国各地区不同的民族群体,其社会发展的水平阶段是不同步的。他们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资本主义的影响、又同时共同面临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任务,但是这个大的历史环境,并不能用来证明他们都进入或接近了资本主义社会。而在“社会发展形态”上,也不必有明确的阶段划分,有时一个社会当中有一些组成部分是处于两种形态混合状态或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演变过程之中,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类型很可能是多元的,而且实际生活中的人类社会也是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因此也不必把“部族”和“民族”之间划分得那麽明确,各个民族族群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层次,民族群体的特征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谁能说得清楚是在历史上的哪一天,一个“部族”变成为“民族”?谁又能说得清楚为什麽两个各方面特征很相似的群族,一个在这个国家划为“部族”,而另一个在邻国被划为“民族”?
总之,我们不应当拘泥于现有概念和定义的束缚,而要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要从多元、演变、互动和辩证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复杂的客观事物,各种概念和定义不过是我们自己从现实中抽象出来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客观世界的工具。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对世界各地族群的研究中,是否需要一个如自然科学研究对象那样的抽象、统一的“民族”概念?如果需要,那么建立这一概念的努力对于我们实际研究工作的意义何在?
2. 国内有关“民族”译名的讨论。
如何给外文著作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与“民族”有关的词汇进行翻译,看似简单,事实上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不仅仅是不同语言之间具体词汇如何对应翻译的问题,词汇是对社会现象的抽象性描述,各国语言关于“民族”的词汇其内涵的不同,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社会中不同的民族现象。而我国学术界关于“民族”定义的长期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起因于国外术语在译成中文时的各种译法所造成的混乱。
在50年代,我国民族理论界曾经专门讨论过汉民族的形成问题,在60年代又开展了关于“民族”一词如何翻译的大讨论,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下面简要地介绍一下在讨论中有关的各种意见。
(1)1962年的一次民族理论方面的座谈会上,决定把经典著作中有关民族的词汇统一翻译为“民族”,不用“部族”或其他译名。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这样“不仅解决了汉民族的形成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中国50多个少数民族的形成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全世界一般民族的形成问题”(牙含章、孙青,1979:8)。
这里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文原著中,在讲述有关民族问题时,使用过4个不同的德文词,在列宁、斯大林的俄文原著中,使用过5个不同的俄文词(马寅,1995:145)。既然在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不同的词汇,每个词汇必然有其特殊含义,表示作者希望对它们明确加以区别。如果在中文里统统译为“民族”,显然忽略或者抹杀了它们之间的区别。第二,任何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概念,都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在不断地变化,在这些原著中使用不同词汇,也表明了作者在反映族群特征的变化和人类对民族问题认识的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简单地使用“民族”一个词汇作为统一译名,就把复杂的人类社会、复杂的历史动态发展过程和复杂的认识过程简单化了。统一译名的结果,在翻译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句子:“……民族(Hapodhoctb)就发展成民族(Hauna),而民族(Hapodhoctb)的语言也就发展成为民族(Hauna)的语言”(斯大林,1950:526-527),最后只好采用页下注的办法来加以解释和说明,不然读者就无法读懂这些句子究竟是什么意思 。
(2)汉语中的“民族”一词,出现于近代。“它一直是个多义词,指现代民族,也指国内外、由古至今、处于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人们共同体,类似德语中的Volk,俄语中的Hapod,英语中的People。我国的‘民族’一词具有广泛含义,显然不能确切反映人们共同体在各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性质”(马寅,1995:147)。
在我国的史书上、历史文献中,一般都称呼不同的族群为“×人”而不是“×族”,史书上的记载都是“汉人”、“胡人”、“夷人”、“藏人”、“满人”等等,而用到“族”字时,或者是泛指,如“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或者称为“部族”(见《宋史》卷496)。《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介绍b“在中国古籍里,经常使用‘族’这个字,也常使用民、人、种、部、类,以及民人、民种、民群、种人、部人、族类等字。但是,‘民’和‘族’组合成一个名词则是后来的事。1903年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梁启超把瑞士──德国的政治理论家、法学家J•K•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来以后,民族一词便在中国普遍使用起来,其含义常与种族或国家概念相混淆,这与西欧的民族概念的影响有密切关系”(1986:302)。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韩景春、李毅夫两位的研究,最早使用汉文“民族”一词的是王韬,他在“洋务在用其所长”(1882)一文中称“我中国……幅员辽阔,民族殷繁”(韩景春、李毅夫,1985:22),但仍属泛指,并没有与一个具体族群相联系。后章太炎在介绍外国国情时,曾多次使用“民族”一词,显然是受到西方文献和日本译法的影响。
把我国的各个族群称为“民族”(1901年),看来梁启超是始作俑者,而且与“民族主义”并用(韩景春、李毅夫,1985:27)。由于近代许多欧洲文献引入中国,往往通过日译本作为中介,“民族”这个中文词汇似乎来自于日文 。如1896年《时务报》一篇“土耳其论”使用“民族”一词,而该文译自日本《东京日报》。而日本人在把欧洲文字译成日文时,难免受到日本历史上对本国各个族群称谓的影响。而最早对中国各族群冠之以“汉族”、“藏族”、“蒙古族”这样的称谓并与境外民族并列的,可能是黄遵宪,他在“驳革命书”(1903年)中称“倡类族者不愿汉族、鲜卑族、蒙古族之杂居共治,转不免受治于条顿民族、斯拉夫民族、拉丁民族之下也”(韩景春、李毅夫,1985:33),黄长期出使日本,可能在民族概念上受到日本文献词汇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华民族”这个词汇也开始使用。关于“中华民族”一词的由来,孙中山先生在早期言谈中一度把“中国人”称为“一个民族”,“中国人的本性是一个勤劳的、和平的、守法的民族”(孙中山,1904:67)。他后来又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12),即是当时流行的“五族共和”的提法,把中国各族群称为“族”,合在一起称为“民族统一”。
以上介绍至少可以说明,中文里有关民族的各种提法和词汇,在使用上显有某种“多元”的局面,不断受到境外因素的影响,而且其各自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
不管汉文“民族”一词是源自欧洲还是日本,这样的称谓,从中国实际国情来说,把居于不同层次的(a)多族群共同体的“中华民族”,(b)以文化为核心在“教化”过程中“滚雪球”滚出来的“汉族”,(c)汉族以外其他各个少数民族,都统统放到了一个层面上,这很难说符合几千年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和民族融合进程的实际特点。
(3)把经典著作中的有关词汇统译成“民族”,并不能解决“汉民族的形成问题”的争论。1954年范文澜先生提出,“汉族自秦汉以下,既不是国家分裂时期的部族,也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资产阶级民族,而是在独特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独特的民族,它不待资本主义上升而四个特征就已经脱离萌芽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现实”(范文澜,1954:13)。马寅的文章根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说明使用统一译名的办法,不仅不能解决汉民族的形成与相关的定义问题,而且不利于理解经典著作中民族发展演化的论述,他充分肯定了范文澜先生和史学界学者们的“那种从大量史料出发,认真分析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殊情形,勇于探索真理的严肃科学的态度”(马寅,1995:151)。范文澜先生虽然接受了斯大林“四个特征”的观点,但他的论述的核心和基础是大量丰富而雄辩的史料,并且提出了如何理解中国的民族形成的实际问题。
这一个争论很有典型意义,一方是引经据典在名词的译法上做文章,另一方是根据大量史实提出问题,而不拘泥于经典文献。中国的封建社会与西欧的封建社会,当然很不相同,马克思自己也提出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来分析亚洲社会,以与欧洲社会的结构和发展特点相区别。中国各民族的形成、民族族群的结构和层次,也与欧洲的情况很不相同。在分析与解释中国历史上与现代的族群变迁时,同样不应简单套用西方的民族概念和定义。
(4)关于中文“国族”的提法,最早见于孙中山先生1924年的《民族主义第一讲》,把“nation”表述为“国族”,称“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孙中山,1986:184)。宁骚据此提出与国家概念密切相连的“国族”(nation)和作为国族组成部分的“民族”(nationality, ethnic group)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认为中华民族因此可以定义为“国族”(宁骚,1995:5)。由于在西欧的主要“民族----国家”(nation-state),“国族”与“民族”两者在相当的程度上是重合的,所以把欧洲的概念应用于中国这样的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同时,“美国人”、“澳大利亚人”这类基于国家的身份认同,也可以归类于“国族”(nation)。
有的日本学者也曾提出过,如用“国民”的概念来替代“中华民族”的概念,在思维逻辑上可以避免“中华民族”与各个“民族”(如汉族、蒙古族等)在名称概念上的矛盾 。“国民”提法与“国族”的思路是相似的。把中华民族称之为“多民族统一体”或“多民族共同体”,还是称之为“国族”,这两种提法都考虑到了国家概念和疆域因素 ,在学术上有相通之处。
关于“国族”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30年代,袁业裕即提出“国族者即居住同一区域、生产技术相同,以及其他个方面均相类似者谓之国族。民族为历史进行中自然演成之社会的形态,系由共同血统、生活、语言、宗教与风俗习惯而b合一致之群众集体”,而在译法上“nation大概系指有主权政治国家之人民,而nationality一字则专指同语言与同习俗之民族”(袁业裕,1936:19-21),表示出把“nation”译作“国族”的意向。潘光旦先生1936年指出,“有三个名词是很容易相混的:一是国家,二是种族,三便是民族。‘国家’容易和‘民族’相混,例如西文的nation一字,便有人译作国家、民族,或国族。……国家的意义是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种族的意义是生物学的与人类学的;民族则介乎二者之间”(潘光旦,1995:48)。Nation既有生物学、人类学(体质、文化)含义,在欧洲还具有政治实体(国家)的含义 。State更多地是具有政府机构的含义。
英国学者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nation”(现通常译作“民族”)是“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nation”和“nationalism”(现通常译作“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吉登斯,1998:141)。据此来看,把nation译作“民族”与我国通常关于“民族”的理解存在一定距离,也由此导致了许多概念上的混乱。一些研究认为,“当初要是‘国族’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公认,它就正好与nation所包含的国家及现代民族两层意思相对应了;而‘民族’一词也就可以只按民族学ethnology的标准去用它,专指ethnic group所包含的传统民族之义──那样的话,我们今天对两种民族概念的辨别也属多余了”(郑凡等,1997:60) 。无论如何,关于“国族”与“民族”相区分的观点打开了理解和应用“民族”概念的一个新思路。
3. 当前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民族”定义。
国内关于民族理论的研究文献中,较多的情况是直接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特别是斯大林有关“民族”的论述,然后加以发挥,而对经典著作中所用的“民族”词汇的内涵很少进行讨论。还有些研究是从人们一般理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出发来讨论有关的问题,完全不去触及民族定义。这与西方社会科学界的情况很不一样。
在西方的出版物中特别是英文的有关民族研究的文献中,首先要面对的也还是一个专用术语定义的问题。我们在阅读这些文献时会注意到两点:一是在不同的著作、文章中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词,二是同一个英文词汇,在不同的著作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西方学术界有关民族研究的专著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开篇明义的时候,作者首先对自己所使用的有关民族的术语词汇进行明确的自我定义,说明其内涵与其他著作中同一词汇的内涵是否相同,然后从自我定义的概念出发进行论述。
西方研究文献中有关“民族”的各种概念未必都准确科学,但是在讨论一个问题之前,先把自己使用的关键概念的含义阐述清楚,这样就遵循了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由于不对大家使用的名词定义和概念内涵强求一致,所以又避免了无谓的名词概念之争。
在英文文献中,与“民族”相关而又常用的有3个词汇。
第一个是“Ethnicity”,在1933年版的《牛津英语字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尚没有收录这一词汇,该词汇出现在这部字典1972年版的“补遗”(Supplement)和《美国传统英语字典》(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973年版中。据说第一个使用这个词汇的是大卫•瑞斯曼(David Riesman),时间是1953年。这个词汇是用来表示一个民族族群(an ethnic group)的性质或特征(Glazer and Moynihan,1975:1)。“ethnicity”通常并不用来指某一个具体的民族族群,在英文文献中表示民族族群最常见的词汇是“ethnic groups”,可译做“民族群体”。
第二个是“Race”,可以简单地译做“种族”,强调的是人种的区别,如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之间在体征上的明显区别。美国的《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关于“Race”的词条是这样解释的:“组成人类的一种群体,种族之间的差异纯粹属于生理上的不同并且通过遗传的体质特征表现出来。……大多数人类学者认为(世界上)存在3个种族:白色人种(the Caucasoid),蒙古人种(the Mongoloid)和黑色人种(the Negroid)”(Bridgwater and Kurtz,1963:1757-1758)。贝瑞(Brewton Berry)曾经讨论过在不同文献中提出的8种关于“种族”的定义,发现使用不同定义的学者对于现时世界上存在着的种族数目的观点也不同,大多数的学者对于世界上种族总数目的观点,一般是在3个种族到7个种族这个范围之间(Berry,1965:39-41)。
第三个是“Nationality”,也可以译做“民族”。但是这个用法多见于50年代以前的著作,在60年代之后的英文文献中就很少见了。但是在6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版的有关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英译本中仍时常使用,原因是前苏联的学者自己把“民族”译成英文时都统一译做“Nationality”。中国组织的英文翻译,承袭前苏联的译法,也把“民族”统一译为“Nationality”,把少数民族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ies”。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研究民族问题的英文文献中出现最多的是“Ethnicity”和“Ethnic groups”。我们把有关著作中关于“民族”定义的论述大致归为14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斯大林和国内的观点)列在表1中供参考。
表1. 有关民族、种族的定义和内容
(Minority) Nationality (少数)民族 Ethnicity民族
Wirth (1945)* 1. Physical 体质 1. Land space 地域
2. Cultural 文化 Gordon (1964) 2. Government 政府(认定)
Fairchild 1. Cultural 文化 3. Culture 文化
(1947) 2. Value 价值观 4. Racial 种族(体质)
1. Segment (整体社会)之部分 1. Territory 领土
Wagley 2. Physical or cultural 体质或文化 Parsons (1975) 2. Physical 体质
and Harris 3. Self-conscious 自我意识 3. Cultural 文化
(1958) 4. Descent transmission血统遗传 4. National origin 籍贯国家
5. Endogamy 族内婚 1. Segmental(整体社会)部分
“nation”(民族) Yinger (1976) 2. Origin 籍贯
1. Language 语言 3. Culture 文化
斯大林 2. Territory 地域 4. Activities 行为
Stalin (1913) 3. Economic life 经济生活 1. Language 语言
4. Consciousness 心理素质 2. Religion 宗教
1. Historical territory历史领土 Simpson and 3. Origin 籍贯
2. Common myths and historical Yinger (1985) 4. Culture 文化
memories共同传说与历史记忆 5. Race 种族(体质)
Smith (1991) 3. Common mass public culture共同公共文化 Objective: 1. Physical 体质
4. Common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for all (客观) 2. Cultural 文化
members共同法律权利和对于全体成员的 Mast (1974) Subjective: 1. Conscious意识
责任 (主观) 2. Racial 种族
5. Common economy with territorial mobility
for members共同经济和全体成员地域流动
(Minority) Nationality (少数)民族 Race 种族 Ethnicity 民族
Berry (1965) - Physical体质 1. Culture 文化
2. Territory 领土
Blalock (1982) - Biological生理 Cultural 文化
1. 同居一地;2. 同一血统;
梁启超 3. 同肢体形状;4. 同语言;
“民族” 5. 同文字;6. 同宗教;
(1903) 7. 同风俗;8. 同生计(经济);
1. Language 语言
我国当前 2. Territory 地域 Physical体质 -
“民族”定义 3. Economic life 经济生活
(1986) 4. Consciousness 心理素质
* 表中各学者有关文献具体出处均见本章参考书目。
从这张表里,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对于“民族”的定义和区别不同民族的标准方面,差别极大,有的只讲“民族”但使用不同的词汇(Ethnicity,Nation 或者Nationality),有的把“民族”(Ethnicity)和“种族”(Race)放到比较中来进行定义,有的区分开确定民族标准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有的不作这种区分。在区分不同族群的标准数量和内容方面,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强调“文化”因素,有的强调“体质”因素。有的把政府政策因素也考虑在内,有的把“婚姻”取向(是否偏重“族内婚”)也考虑在内,有的从美国国情出发强调移民的“籍贯国籍”。由此可见,要在“民族”的定义及其内涵方面形成共识,达到完全统一的认识,是非常不容易的。由于各人所需要研究分析的具体对象和关注点各不相同,也许我们也不需要在族群的定义上和区分不同族群的标准方面强求一致。在我国,现在常用的两个汉语词汇是“种族”和“民族”,前者与英语的“Race”相对应,后者在应用于我国的少数民族时,在实际内涵方面与英语的“Ethnicity”或者“Ethnic groups”较接近。但是我国的官方正式译法,“民族”通常译成“Nationality”,这样有时就与国际上的用法相混淆。
尽管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在谈到“民族”定义时始终坚持斯大林的4条标准,但是在实际运用(如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各个族群间在宗教、习俗、传统文化方面的不同以及群体间历史上的联系和族群的自我意识,应当说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考虑。
在美国,尽管不同的学者关于“民族”定义的认识不同,但是在谈到一个具体的族群的时候,这些分歧立刻就不见了,很少见到他们在讨论一个具体民族时,因定义或识别问题而争论。为什麽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美国的族别问题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已经明朗化了。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批民族国家(如德国、丹麦、法国)或几个民族联合的国家(如英国、瑞士),来自这些国家的人们移民到了美国,他们的籍贯(国家-民族)是清晰的,美国土著印地安人的体质特征是很明显的,其他移民(如非洲的黑人、亚洲的黄种人)体质特征是清楚的,根据籍贯和语言做进一步的族群区分也并不困难(如把黄种人进一步区分为中国人、日本人、朝鲜人等),在对族群群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对少数种族(民族)某个个人进行研究时,这些移民团体在原居住国里所存在的“民族识别”问题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正因为“民族识别”在美国基本上不成其为问题,而且“民族融合理论”(即Molting Pot Theory)曾经一度成为美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目标,所以美国学者们在民族定义上也就缺乏深入细致的讨论和统一的认识。这体现出美国人的实用主义态度,他们把关注的目光和研究精力投入到对于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族群关系”的调查与研究中去,而不是去争辩一些抽象概念或进行琐屑的考证。一个黑人的祖先是来自扎伊尔北部的A部落还是来自刚果中部的B部落是不重要的,尽管A部落和B部落在语言发音习惯和习俗上有所差别,他们更关心的是芝加哥或纽约的黑人群体是否与白人群体发生暴力冲突。从这样的角度来看问题,就可以理解为什麽在民族定义上美国学者们的观点如此纷杂,但这一点丝毫不影响他们对民族问题的现实研究。我国的学者从中也可以悟出一点道理出来。
4. 我国50年代的民族识别
我国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之所以重要 ,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些边疆地区的民;族群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这些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和识别他们是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并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现代社会的一个条件。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以及前苏联)实行户籍制度并把贯彻民族平等政策与之相联系,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的正式“民族成分”,填报后如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分”,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必须十分明确,不能含混处之。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民族族群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成员的具体民族成分,而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1978年,费孝通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一个发言,专门谈我国的民族识别问题,介绍了50年代初期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社会形势,分析了需要加以识别的8种族群情形,并且举例说明当年识别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费老及其他学者如何根据具体国情,在实际过程中灵活运用经典著作提出的各项识别标准(费孝通,1981) 。从我国当年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的实践来看,把西方含有国家意义的“nation”译为“民族”与我国实际情况之间的距离是明显的。
到了跨世纪的今天,回顾40多年来走过的这一段历史,如何重新看待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产生它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建国初期,倡导民族平等,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由于各民族长期受旧社会封建制度的压迫和占统治地位民族的压迫,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过去积压的情绪也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提出独立的族名,建立自己的区域自治机构,应当说是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所以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民族名称大约有400多个。过去在辛亥革命时期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说中国只有5个民族,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要说有400多个民族,不知道根据是否充足,所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就成了势在必行。由于在“民族识别”工作当中强调民族平等,十分重视群众的自我意愿,在这种情势下,有些原本不必区分开的族群,很可能就此分成了独立的民族。
50年代民族识别中的族属认定,是十分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在以下有关调查报告中,还是可以看出其中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主观程度:
“解放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是不知道是什么族的,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云:‘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以后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216-217)。
从这个具体而生动的事例可以看出,50年代各个地区的民族识别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偶然性和民族科学定义之外的其他因素(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实际考虑。
民族识别尽管是发生在40多年前的事,我们在今天仍然需要思考它之所以发生的道理,而且我们今天依然必须面对它所留下来的后果。历史上的事之所以发生,都有它的原因,但是对于事情发生的具体形式、它的发展轨迹和后果,人们并不是不能有所作为的。民族问题在不同的程度上涉及到一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又深入到人的感情中,而感情有时会胜过人的理性,所以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妥善处理的大问题。民族理论,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有指导性的意义,对于抽象概念的研究必须联系国情和社会具体实际情况。而对于经典著作中的观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我们在民族研究工作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处理种族、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长期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当前更重要的是注意吸取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
二. 民族意识的产生
“民族”一词的定义是学者讨论的问题,但是其现实基础(不同族群的区别与界定,对于“民族”的理解)是社会民众中广泛存在的民族意识及其各种具体表现。学者与普通民众的认识和理解会有相同之处,但也可能各有不同的侧重。从现有学术术语的定义出发进行考证,是一种常见的研究途径,但是从存在于民间的普通人意识中朴素的观念和感情出发进行分析,运用访谈调查方法来了解实际生活中人们有关某种群体意识的产生与变化的生动过程,可以帮助我们从感性上理解这些学术术语的社会来源,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这些术语词汇的社会含义。
1. “民族”是人类社会群组划分中的一种古人说“食色,性也”,这是说人类有一些方面具有与其他动物一样来自生理遗传的先天性本能,如对食物、水、性生活的追求,以此维系人类的生存与繁衍。群组(包括“民族”)意识和观念并不是天生遗传而来,而是在后天环境中逐渐产生、明确和发展的。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中,有;需要把人类社会成员进一步划分为群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而其划分的根据则各有各的实用性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各自“利益”不同的群组加以界定,并处理群组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于人类社会中“群组”的划分,根据具体实用性目的可以有许多种方法,如划分为种族群体、民族群体、种姓群体、阶级、阶层、性别群体、年龄群体、行业群体、职业群体、政治群体以及各类自发或非自发形成的组织群体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种划分是“实用性”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应具体的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在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环境中,这种“群组”的划分(标准、内涵)可能会不一样;第二,社会场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群组”的划分标准也会随之演变而不是固定不变,“群组”之间的边界也在变动之中,甚至会出现位于“边界”的重合部分,如族际通婚夫妇会对双方都有一定的认同感;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中,不同划分方法确定的不同范畴的“群组”可能会出现部分重合交叉的现象,如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一定的年龄群体,同时又属于一定的职业群体和一定的民族群体。
对于一个国家内各种“群组”的称谓,也存在几种情况:(1)对于历史古老群组的称谓,是在本国社会发展与语言流行的过程中形成并沿袭下来,如中国对佛教僧人称为“和尚”,对自秦汉以来中原的文化主体族群称为“汉人”,这些称谓都已有很久的历史;(2)随着社会变迁,从“引进”的社会结构中出现的新兴群组,其称谓有可能借鉴来自其他国家同样“群组”称谓的翻译,如中国近代社会中出现的“资本家”、“工人”、“干部”这样具有特定含义的群组称谓。(3)对于本国一些传统“群组”的称谓,也有可能会参照其他国家的“类似”群组的“翻译”而有所演变。我国过去传统上把各个族群称作“××人”,后来开始称为“××族”或“××民族”,也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日耳曼民族”、“大和民族”等族群称谓中借鉴而来。
民族称谓,正如费孝通教授所说,有一个从“他称”转变为“自称”的过程,从整个民族族群来说是如此,而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如一个小孩子出生在多民族城市的回族家庭里,需要其他人(如父母、邻居、同学)告诉他,他是“回族”,与周围的汉族是不同的,告诉他不同的地方具体是些什么,他才能逐渐建立起“我是回族”的相应意识,这一意识也会在周围一些汉族和回族人的不断“提醒”(善意或恶意)中保持下来或发生变化。如果一个小孩子出生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家庭,周围没有其他民族的成员,也许只有到了一定年龄才从书本上和其他人那里了解到还有“民族”这种区分和其他民族的存在,得知自己是蒙古族的一员,至于蒙古族与其他民族究竟有什么不同,在他亲身接触外族人员之前,也必然是模糊的。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可以被人们察觉到的差别,可能很大很明显,也可能十分模糊,这样小孩子的民族意识也会随着族群差别的明显程度有着深浅或强弱的差别。如果父母属于族际通婚的情况,小孩子关于民族意识的获得和自身族群认同问题会依据具体情况(如父母之间的权威关系和生活社区的状况)而更为复杂。
梁启超先生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梁启超,1922:43)。费孝通教授说“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就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或民族意识(费孝通,1988:173)。熊锡元认为民族意识包括:“第一,它是人民对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第二,在与不同民族交往的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熊锡元,1989:)。这里的第二个方面是第一方面的自然延伸,同时也说明在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他们的民族意识并不是抽象的,来自生活中的实践同时也表现在他们的行为之中,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感情汇集成群体的情绪,而群体的情绪又会反过来影响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注意从个人的感受来分析民族意识的产生及其变化,从心理学和个体与群体心态及其互动的角度来研究民族意识与行为,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2. 族群之间的差别
“民族”族群之间的差别是区分“民族”族群的基础,我们可以列举的主要差别有:(1)体质差异(包括外貌、肤色、毛发、体形等,体质差异是与血缘关系的远近密切关联的),(2)文化差异(最突出的是语言差异,其次是宗教差异,还有价值观念差异、生活习俗差异等等),(3)经济差异(传统经济活动类型、经济活动中不同的角色、分配方式中的本质性差异等),(4)居住地差异(不同的地域,或者同一个地区中不同的自然或人文生态区域、居住流动性等等)。参看表1中关于民族区分的标准,大致与此相同 。在我们把一个族群与另一个族群做对比时,它们之间可能同时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差异。而且由于历史上或近代各族群之间所发生的密切交往,出现了许多“混合型”族群或一个族群中存在着一些“混合型”部分,这就使得族群鉴别和差异分析变得更为困难。
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最容易注意到的人们之间的差别是体质差别(长得一样不一样),其次是语言差别(说话能不能听得懂),再其次是生活习俗差别(穿衣、饮食、器具等方面是否不同),经济活动中的差别不是小孩子容易观察到的,他们对于居住在其他地域的另一些族群也很少有感性接触的可能。正是在这些实际观察中并在成年人的启发教导下,小孩子们会逐渐产生对一部分人的“认同意识”(即认同为“自己群体”)和对另外一些人的“分界意识”(即区别为“其他群体”) 。除了自身的感性了解之外,通过大人的讲述和阅读书本,也可以使小孩子获得有关民族及其特征的抽象知识和自我民族意识。
正因为中国绝大多数民族之间在体质外表上没有明显差别,又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交流、经济交流、人员交流以及一定程度的通婚,中国各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意;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情况比较是相对淡漠的,尤其是那些能够讲汉语并与汉族生活习俗差别不大的少数民族成员,民族意识相对会更淡漠一些。总之,一个族群与周围其他族群具有差别的方面越多,差别程度越大,它的民族意识也就越强;反之,差别越少越不明显,民族意识就越淡漠。一个民族内部,根据其人口居住地点的环境和与其他民族交往融合程度的不同,各部分成员的民族意识的强弱也会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所以应当把一个民族的成员们具有的民族意识的状况,看作是十分复杂、各自不同和不断变化的,而不是整齐划一的。
3. 民族群体与实际利益
在实际社会当中有了族群的划分之后,在族群整体这个宏观层次和具体成员这个微观层次上都会存在“族群身份”对他们(他或她)的利益所产生的正面(积极)影响或负面(消极)影响这一问题。社会学家在把“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的概念运用到族群关系时提出了“民族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的概念(马戎,1997:168),说明在许多多民族国家里,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以民族族群为基本分野的社会阶层划分,即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各个民族群体之间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别。一些族群由于种种原因而占据了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族群则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存在着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民族歧视,如美国和南非长期实行的种族歧视政策,马来西亚的马来人和华人之间的不平等。
在那些存在着民族不平等和歧视政策的国家,在那些虽然在法律上承认民族平等但事实上存在着“民族分层”现象的国家,无论是占优势的族群,还是占劣势的族群,都会为捍卫或争取自己族群的利益而斗争。一个人属于哪个族群,仅仅具有这一身份就会使他在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中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在利益和机会分配方面的族群差别越大,族群之间歧视的程度越严重,优势族群捍卫自身特权和劣势族群力图改善自身状况的动力也就越强烈。在这种以族群划界的利益分配中,各个族群都把增强民族意识作为加强自身凝聚力和团结的手段,民族的象征性意义也在这种斗争中最鲜明地表现出来。
民族优待政策,在具体实践中是一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政策,在一些国家(如以前的南非)是占优势的民族(白人)保持自身优势的手段,在另一些国家(如中国)则是占优势的民族(汉族)通过对其他少数民族的优待而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差别的手段。两者的目的与后果截然不同,但在实践中所体现的都是族群间的不平等。
在群体之间为争取各种利益而相互抗争时,每个族群都会涌现出一些领袖人物,他们力争使自己被本民族和社会其他部分接受为本民族利益的代表者。族群领袖的利益与族群的利益存在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当族群的状况改善和提高时,领袖作为族群成员之一也获益。同时,作为族群领袖,他们在代表族群抗争和奋斗时也可能得到个人的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领袖与本民族民众之间存在着多种互动关系。领袖为了争取与巩固本族民众对他的支持,也会关心本族民众,为他们争取利益。由于这些领袖人物在政府中的权力增大后,可能会惠及所代表的族群,所以民众中也有拥戴和支持本族群领袖的动力。
在族群代表人物中不乏真正的民族领袖,他们视本族整体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并不惜为此牺牲一切。但是,也有一些人以争取民族利益为旗帜,使自己成为各方面认可的族群代表人物,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在政府的政治格局中得到一定的地位,改善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这些个人可以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面得到利益,如果与政府合作,他们可以在政府或议会中得到位置;如果作为反对派而活动,则可以从敌对的外国政府那里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与资助,在极端的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或内战中,甚至有可能成为新政权的领袖而掌握权力。
4. “民族”的象征性意义
不同的族群名称(如××民族)一旦确立之后,除了反映族群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外,也会具有一定的固定形象(image)和符号象征(symbol)意义。在实际过程中,群体间实质性差别的消亡很可能早于群体名称象征意义的消亡,特别是对群体的划分予以制度化之后。例如,我国户籍制度中关于“民族成分”的正式登记会有意无意地提醒人们他们具有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差别,而与民族成分相关的各种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生育、入学、就业、提干、福利等等)则会在客观上强化人们(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管是受惠的还是不受惠的族群)的民族意识,并必然会引导人们把“民族”作为争取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手段。许多人在多年登记为汉族之后又要求改为少数民族,他们的“民族意识”中是把少数民族成分视为具有“含金量”的。
在民族意识和凝聚力增强的过程中,一些本族的古代传说(如黄帝对于汉族)、历史人物(如成吉思汗对于蒙古族)、与本族群有关的山水城市(如长白山对于朝鲜族)、本族独有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歌曲舞蹈,等等,都可能被固定下来,不断加工或者神化,最终被人们视作本民族的象征。这些象征或者标志着本民族在历史上的辉煌,或者标志着本民族与其他族群的区别,成为向下一代进行民族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时民族差别在许多方面完全消失了,人们甚至很难指出两个民族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但由于抽象的“民族象征”仍然消失,人们的民族意识也依然存在。在缺乏实质性差别但是存在族群特殊利益的情况下,也许“民族象征”会被人们有意地强化,作为维持本族民众的民族意识的重要手段。
在民族关系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的状态下,或者政府有关政策有意或无意地不断强化民族界限和民族意识的情况下,这些具有民族象征意义的东西就会被人们强化,甚至创造出新的民族象征来。而当民族平等真正实现,民族融合成为大趋势和部分成为现实时,这些具有民族象征意义的东西就会逐步淡化甚至消失。所以,一个多民族国家内,对于民族象征物强弱演变的分析,也是理解民族关系变化趋势的一个重要视角。民族意识的产生,它在不同社会场景下的演变,“民族象征”在加强、保持民族意识方面的作用,都是我们应当研究的专题。
在50年代,中国少数民族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得到各项优惠,这种政策使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表现之一就是在进行“民族识别”时申报了400多个族名。这种情绪是封建制度和国民党政府长期压迫中积累下来,而在解放之后表露出来。建国50年来,如果做横向比较,我国部分民族(如与汉族差别教小、长期与汉族混居的满族等)和一些民族的部分成员(如在城市和政府就业、长期与汉族职工共处的人员)的民族意识在淡化,也有部分民族的民族意识有所加强。如果做纵向比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族意识的发展趋势也不同,这些变化受到国内形势和政策的影响,也同样受到境外政治势力和国际外交的影响。
从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社会、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必然会不断发展,民族最终是会相互融合的。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它的各个方面(包括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应当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的方向相一致。如果出现逆反的情形,这种短期的逆反也必然有它的道理,往往是在此之前一些外力压迫积累的结果。
从当前世界上的大局势来看,西欧在趋向于“合”,东欧和前苏联在趋向于“分”。西欧是所谓“民族—国家”的发源地,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在“多元”的基础上探讨实行某种形式的“一体”。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长期自称是实现了民族平等、创造了和谐的“民族大家庭”的。但从近年表现出来的实际后果看,东欧和前苏联的民族问题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解决得并不好,不然不会在苏联解体后不久即以民族冲突和内战的形式表现出来,说明缺乏真实基础的“一体”最后仍可能向“多元”转化。
意识的产生与演变十分复杂,影响民族意识变化的因素也很多。对于民族意识的发展方向,民众与政府都在有意识地进行某种引导,民族象征的创造、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强化或弱化,都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因此也是我们在研究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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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族社会学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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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学到了很多 无论是思维层面 亦或是只是层面
2013-03-16 20:21
主题匿名:
写的太有技术含量了
2011-05-07 20:26
本文关键词:民族意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8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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