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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水产养殖中微生物制剂菌株来源与安全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6 13:03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兽药的界定,微生态制品也是属于兽药,无疑也是应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品。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采用微生态制品调节养殖水体水质是水产养殖技术的进步
2农业农村部关于养殖动物用微生态制品出发菌株的部分公告
3.微生态制品中微生物菌株在水产养殖动物中应用的问题
4.水产养殖中微生物制剂菌株来源与安全性的问题



本文编号:379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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