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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4-07-24 12:09

  1、制定合理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没有 统一的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是推动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发动机,在使用时也必须把握好以下几大原则。首先,税惠幅度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限度。既要保证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相极性,又要充分考虑即期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影响。其次,税惠模式的选择要结合我国国惰。企业年金税收减免应该覆盖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应在充分比较不同模式特点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社会特色的方案。同时,应吸纳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额占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2、严格限制投资管理人的“自我投资”行为监管制度上 的漏洞有可能驱动投资管理人的“败德行为”,必须加强对受益人权益的保护,规避金融风险。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建章立制,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自我投资作出定量限制。参照国外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本运营的现状,一般可以规定自我投资不能超过10%为宜。其二,注意灵活性。当投资管理人确有优质的自营性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个案处理增加投资。不过必须由投资管理人先提出申请,由权威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最后经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审核实施。为保证中介机构评估的公正、客观性,防止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的协同串谋,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出具虚假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如安达信事件)必须由国内外两家以上的合格的中介机构同时评估。

  3、构建符合市场化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企业年金的 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有效性、纪实性、公开性四原则;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CPA审计报告等相关会计信息。其次,应尽快出台投资管理细则,对投资比例的限定应更趋合理与灵活。比如,对风险较小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可制定更高上限,从目前的50%上调到80%,以与货币市场产品不低于20%的比例相匹配,同时与权益类产品不高于30%相兼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应根据金融 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状况,适时放开企业年金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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