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
发布时间:2014-07-29 09:24
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笔耕文化传播,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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