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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法

发布时间:2014-07-28 21:28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在我国,商业汇票均为不带息商业汇票。但为教学的需要,还需设置带息商业汇票的核算。
  1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1 取得不带息商业汇票时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其他科目。
  1.1.2 到期时
  1)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无法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笔耕文化推荐期刊,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1.2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2.1 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其他科目。
  1.2.2 计息
  原则上是每月计息,但为简化核算,可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时点上计算利息。因为这是半年报及年报的时点,这样的会计处理不至于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判风险。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1.2.3 到期时
  1)收回票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差额)科目。
  2)无法收回票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 (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 (补计的未计利息)科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的资料及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面值及已计提的票据利息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新准则则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依笔者拙见,如果对未计提的部分利息不再计提,将导致付款方因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收益。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文编号: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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