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原则以平衡出版发行中的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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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原则以平衡出版发行中的各方利益
2013-7-8 10:41:43 来源:人民论坛(总第407期) 作者:李 慧 任 蒴
【摘要】在我国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出版发行中的各主体之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其利益关系,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出版发行业的迅猛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调节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此时需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调节和平衡其利益关系,以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有效发展。
【关键词】利益平衡 出版发行 法律原则 适用
法律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的总和,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实现利益平衡的过程中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其决定了法律可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法律效果的有限性,导致在解决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关系之时具体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对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此时必须适用法律原则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在当前出版发行中利益冲突加剧的趋势下,也同样需要适用法律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当前出版发行中利益冲突呈现加剧趋势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将出版发行事业作为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当前我国学术研究快速发展,论文发表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渠道,而相应地学术期刊数量虽然得到增长,但无法完全满足研究者发表论文的需要,导致了发表论文的需求和学术期刊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从而造成了期刊、作者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调节三者之间利益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带来了现实困难,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类似问题在出版发行界其他方面广泛存在,为此,在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跟上现实发展需要的形势下,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出发,通过法律原则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版发行事业健康发展。
数字化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发行利益冲突问题在当前越发突出,直接导致整个出版发行行业中各方利益冲突问题呈加剧趋势。数字信息技术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传播,但是却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通过数字化形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逐步增多,给著作权保护造成了极大损害。在数字化出版的时代,著作权人的安全感受到了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试图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给侵权者提供了侵权的空间,随着新的侵权形态的不断出现,著作权人难以适用现有法律条文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侵权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信息网络的传播极大地方便公众查阅相关资料,由于更多的民众通过网络下载所需图书资料,购买纸质出版资料的读者越来越少,引发了著作权人和民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此外,数字化出版背景下,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呈现加剧趋势,给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
出版发行中的各方利益与平衡
我国出版发行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内容,出版发行事业事关我国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在当今社会建设中充当重要角色。在出版发行中,同样具有利益分配的问题,涉及政府、出版发行单位、消费者、作者等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需要通过国家政策尤其是法律制度进行干预以维持利益平衡关系。
虽然我国目前的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出版发行事业的快速发展导致相关法制严重滞后,无法通过具体法律对出版发行中产生的一些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有效调整,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版发行过程中出现许多新型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规定上尚属“空白”,有些新产生的出版发行矛盾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是法院受理之后却找不到进行判决的具体依据。
很显然,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不解决出版发行中的纠纷,否则必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给出版发行事业造成严重危害。为此,出版发行事业作为我国目前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才是促进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考量。
市场、政策和法律的手段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对出版发行事业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同样不例外地需要这三种手段。在市场手段方面,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的新闻出版单位的改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市场手段对出版发行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但是由于出版发行事关党和国家政策的良好宣传、事关学术研究的发展,所以市场手段对出版发行的调节仅仅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不宜完全推向市场;在政策手段方面,主要是国家还未制定法律之前通过制定政策调节出版发行关系;在法律手段方面,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出版发行事业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有效调节出版发行中的利益关系,就不能仅仅依靠已经发布的具体法律条文,不能仅仅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事后调节”。
在法律条文不健全以及具体法律未能及时跟上形势发展的状况下,明确科学的法律原则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对于出版发行事业同样如此。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为法律规则的制定以及法治的实施提供综合性的原理和规则。也就是说法律原则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均要遵循的原理。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在穷尽了法律规则而无法解决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时候,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解决问题、调节关系,法院同样可以按照法律原则而非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处理。确立科学的法律原则,在处理法律条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能够有效确定权利主体及其义务,有利于调节出版发行中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原则的调整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出版发行中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
出版发行中公平公正原则的适用。公平公正是开展一切法律活动和其他社会政治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同时也是所有民主国家的应然要求。在民主政治国家,国家权利属于全体人民,我国的一切权利也属于人民,为此,全体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之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出版发行中同样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要求我国的出版发行单位要让全体作者获得同等的出版机会。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出版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能否平等地享受到出版权事关其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保障。公民出版权能否得到公平实现,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开放、文明和法治的重要准绳。
在目前我国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要实现公民出版发行中的平等权利,就需要以公平公正作为法律原则,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的构建,对全体作者公平对待,使公民享受到平等的出版发行权,实现公民有效进行思想见解的交流,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对公民的出版自由,出版发行单位具有天然的法律责任,出版发行单位具有公平公正对待一切作者的义务。比如,对于学术期刊而言,对是否刊用某位作者的学术论文应当是依据论文的质量、学术价值来评判,按照作者的官职、身份来确定是否刊用其学术文章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但是,编辑人员同样具有主观性,在决定是否刊用某作者的学术论文的过程中无形中也可能受到作者身份、地位的影响,为此,学术期刊以及其他相应出版发行机构可以建立匿名审稿机制,以确保公民在出版发行中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审稿机制以及其他方面的一系列机制,在作者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对其出版发行权予以保障,而对于非法干涉出版发行单位开展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出版发行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适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决定了我国公民在出版发行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作者、出版发行单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在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前提下,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出版发行中的各主体之间要相互尊重,要尊重彼此的意愿,不能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而开展出版发行工作。出版发行单位和作者之间的约稿、投稿、刊发、编辑修改等全部过程均需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依法开展,在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按照当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出版发行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而政府对出版发行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则属行政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出版发行中的约稿、投稿、出版合同、编辑稿件、出版刊发稿件、稿酬支付等均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在此过程中使当事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得到相应体现。
作者在投稿过程中不得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地位等损害出版发行单位的权利,不得干涉出版发行单位依法开展工作。现实中除了部分作者以自己的特殊身份谋求出版发行利益外,还有部分作者学术造假、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比如,高校教授抄袭论文的事件已有多起经方舟子曝料后查证属实,学术造假、抄袭论文的劣行不仅损害了作者、作者所在学校的形象,而且给刊用其论文的刊物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出版发行单位亦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的修改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不得通过其优势地位制定损害作者权益的规定。然而在事实上,由于出版发行单位和作者之间的供求关系较为紧张,目前许多作者需要发表文章和出版发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
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需要行政权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同时,出版发行单位要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还需要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不同出版发行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进行保护,同时调节和保障消费者和出版发行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地方执法部门要平等执法、公正司法,杜绝执法、司法中的不公现象,坚决避免出版发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出版发行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禁止权力滥用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由古罗马法发展而来,经历了法的观念、判例法、成文法再到法律原则的过程。目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各国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的法律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体现在具体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关系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即是对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表述。在我国法律和制度框架下,任何主体合法行使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
在出版发行中必须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就是出版发行的相关主体行使权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超过法定职权而行使权利或者只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均构成权利的滥用。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出版发行单位有出版权、发行权,公民也具有出版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出版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也就是不得侵害国家的、民众的文化利益。出版发行过程中,不同主体均拥有相应权利,但法律不可能对如何行使权利进行过于细致的规定,此时,可以依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判断。
出版发行中适用法律原则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针对私人利益而言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全体私人利益的叠加,而是一个抽象概念,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不能因为私人利益而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此,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在适用公平公正、法律地位平等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对出版发行中各主体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如果适用上述原则可以调节、平衡利益关系,但侵害公共利益的,应排除适用上述法律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先。这表明,在调节出版发行过程中主体利益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时,无法以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调节,应当适用法律原则来调节;如果适用法律原则将侵害公共利益,则必须放弃法律原则的适用,在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公共利益之间了冲突。因为公共利益(包括社会效益、国家利益)是更大的法益,所以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出版发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除非适用其他法律原则调节出版发行利益关系是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否则禁止适用。比如,在我国出版发行单位出版某类图书的过程中,各类主体之间发生了利益冲突,需要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调节,但是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所出版的图书有损社会主义公益,是反社会主义的,则应禁止适用法律原则调节和平衡其利益关系,甚至还需要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予以追究责任。我国的出版发行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把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出版发行事业成为文化知识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生力军。
适用法律原则平衡出版发行利益的程序
出版发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问题,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利益平衡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对司法实践进行正确操作和运作的根本准则之一,无论法律如何修改,利益平衡原则始终贯穿其中。我们必须健全完善出版发行法律规则,遵循出版发行法律原则,以此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又保护期刊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文化的更好传播,实现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不断创造新的知识财富和精神财富,推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出版发行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和平衡的过程中,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条文处理,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客观要求;其次,法律规定在穷尽了法律规则无法调节社会关系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处理,所以,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最后,如果适用上述法律原则将侵害公共利益,排除适用法律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先。在适用法律原则平衡出版发行中利益关系取得成功经验后,国家应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今后遇到类似利益冲突时就能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调节。
【作者分别为保定学院副教授,保定学院讲师】
责编/边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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