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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10-11 12:23
【摘要】: 音乐作品主要被以表演、广播以及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因此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主要财产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财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关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不完善;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因此我们应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 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对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内容、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对策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财产权利。 第二部分对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作了详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 第一,免费表演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免费表演的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限制免费表演的目的,也没有限制报酬支付以及收取观众费用的方式,因此侵权人以免费表演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大量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广告宣传,致使权利人利益遭受损失。 第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无偿使用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不支付报酬的情形十分普遍,音乐著作权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营业性播放问题。公共场所营业性播放音乐作品而不支付费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不完善,从而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问题突出。第四,网络传播问题。网络盗版猖獗,大量不法网站提供盗版音乐供其网络用户免费试听、下载,网站则赚取点击率,获取广告收入,主要原因是关于保护音乐作品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不细致,司法保护不力以及网络反盗版技术支持不够。 第三部分针对前述情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首先,完善关于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1)明确规定表演行为应不具有任何营利目的;(2)将表演者明确界定为表演者或表演的组织者;(3)增加收费方式的限定,即不得向听众、观众直接或间接的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完善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适当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以平衡其与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1)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在使用音乐作品前通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或其参加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未经通知擅自播放该音乐作品则构成对音乐作品传播权的侵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明确音乐作品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无论是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还是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法律都应设定合理的支付时限,并应就不同的支付方式予以明确化、细致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3)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保留音乐作品使用记录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一定期限。 第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垄断地位,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取消“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的规定;(2)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保障义务,法律须明确著作权人与在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要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保障义务,以规范其规范运作,保障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3)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尤其要完善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法予以完善:第一种,完善现行条例,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的细则,力求既具有操作性又能最大程度的体现各方利益;第二种,保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有的标准制定权,但增加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审查权,一旦制定出的标准遭到异议,设定一定的异议受理与处置程序,如果达到一定条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审查,必要时,自行组织制定;第三种,直接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定权,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制定参考标准,再组织各主体协商最终标准;(4)加强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机构应保持中立,依法实施监督,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 第三,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加强立法与司法保护力度,提高技术研发能力,有效遏制网络盗版泛滥现象。首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网络过滤技术,识别作品权利的正当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适用顺序;再者,法律应对相关技术的采用给与大力支持,应当为电子权利系统的建立提供保护;最后,国家版权局应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管职能,加大对音乐作品网络盗版的打击力度。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其被保护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要求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音乐作品的保护而言,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趋势。只要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一定既能充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繁荣社会文化,维护公众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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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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