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体系构建
【图文】:
图 1 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逻辑关系第四节 实用艺术品的“中间客体”定性实用艺术品这一客体性质的界定,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课题。如件实用艺术品具备独创性特征而成为实用艺术作品时,它的性体;当其拥有新颖性而成为外观设计时,则偏向于专利权客体艺术品,应该将其定位于一种介于作品和发明中间的“中间客处于“过渡状态”的客体,而是具有自身独立的地位。产权客体范围在当代已呈扩张的趋势。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时代,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财产”被纳入范围。然而最初的知识产权所涵盖的内容仅仅局限于版权、专利标又与商事活动频繁程度以及贸易全球化息息相关,所以保护”的版权和保护“根据思想观念作出的发明创作或技术方案”的了一对范畴,构成了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两极世界。53的两极体系建立后,在一个经济不甚发达、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还可以各行其是,互不干扰。但随着这两种权利的不断扩张,范围开始互相渗透,出现了诸多介于两种制度之间的“中间客
而只是为了能够使用它来解决特定问题。在诸多中间客体中,计算机程序是最有可能达到“可专利性”门槛的一种。诚然,计算机程序的算法有优劣之分,但是这种优劣程度并不能说明计算机程序具有较强的艺术性。相比于计算机程序,离发明创造略远的则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layout-desigof integrated circuits)。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谓是“纯粹”的中间客体,一方面,其一般无法满足专利法上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要求,而不能够成为专利权客体;另一方面,这种设计由于更新换代较快而不适宜用保护期限较长的版权法加以规制。所以,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单行立法对其进行保护,我国也于 2001 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赋予了布图设计人以 10 年的专有权利。计算机程序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以文字或图形的表现形式,实现了一定的功能性效果。而实用艺术品,则更多地体现在艺术特征的表达,应位于坐标轴靠近版权客体的一侧。而如果作出更细致的划分,外观设计要更靠近坐标轴的右侧。从外观设计的定义也能看出,其受到其附着于的工业品影响更大,而实用艺术作品更为强调艺术性。德国在区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美感时,也通常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创作程度要高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美感的创作程度。60综上所述,实用艺术品,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中间客体”,,并接近于版权客体。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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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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