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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改进——以“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切入

发布时间:2021-05-09 14:43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设置的关于录像制作者权的邻接权制度。《罗马公约》中并无录像制作者权,并非当时录像技术尚未成熟所致,而是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规范完善的情形下,录像制作者权的邻接权规范并无必要。邻接权之所以叫"邻接"权或"相关"权,其根源在于邻接权与他人权利尤其是著作权相关,且邻接权人并未创作出全新的作品。邻接权客体存在独立价值,需要对其赋予独立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邻接权制度致力于对邻接权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不减损与其相关的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录像制作者权的建构误读了邻接权的宗旨,司法实践误将"创作高度"的高低作为著作权客体与邻接权客体的划分标准,导致著作权法理解与适用的混乱。2020年《著作权法》仍保留录像制品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时,应严格限制录像制品的外延。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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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选择[J]. 崔国斌.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04)
[4]解释论中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之版权保护[J]. 张新锋.  现代法学. 2019(06)
[5]著作权法语境中的“创作高度”批判[J]. 卢海君.  社会科学. 2017(08)
[6]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7]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J]. 卢海君.  社会科学. 2015(02)
[8]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J]. 肖峋.  中国法学. 1990(06)
[9]试论著作邻接权的法律保护[J]. 梅慎实.  中国法学. 1989(04)



本文编号:317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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