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法保护——以《著作权法》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衔接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29 05:09
我国《著作权法》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差距较小,主要体现为未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提供保护。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诉求的特殊性,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法与著作权保护等私法对其提供保护已成国际共识。在私法方面,使用著作权制度需要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上身份利益与传统狭义著作权的区别,因此采用"特殊权利"模式更有利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稳定。其次,我国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约国,需要履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的义务,但采用何种方式将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需要慎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处于公有领域不宜作为作品保护,对其表演提供保护也能起到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效果,但需要配套的体系化制度设计。
【文章来源】: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0,2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著作权法之冲突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之争
(二)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必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需要私法
2.合理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类似性
三、我国著作权法与《WPPT》和《北京条约》的接轨
(一)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纳入作品不可取
(二)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四、我国《著作权法》和《条例》相应规则的完善建议
五、结语
本文编号:3525904
【文章来源】: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0,2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著作权法之冲突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之争
(二)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必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需要私法
2.合理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类似性
三、我国著作权法与《WPPT》和《北京条约》的接轨
(一)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纳入作品不可取
(二)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四、我国《著作权法》和《条例》相应规则的完善建议
五、结语
本文编号:352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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