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5-14 03:19
明确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图书馆在馆藏作品数字化中权利边界的前提。论文认为馆藏作品数字化是一种机械式复制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或者改编。图书馆既要精准适用、合理使用条款防范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更应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读者文化权保障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提供长效机制。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背景
2 馆藏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
2.1 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规定
2.2 学界对馆藏作品数字化观点评析
2.3 馆藏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的法理逻辑
3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
4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合法性边界
4.1 图书馆馆藏传统作品数字化中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4.2 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中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4.3 防范图书馆传统作品数字化中法律风险的建议
5 完善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复制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本文编号:397311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背景
2 馆藏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
2.1 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规定
2.2 学界对馆藏作品数字化观点评析
2.3 馆藏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的法理逻辑
3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
4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合法性边界
4.1 图书馆馆藏传统作品数字化中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4.2 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中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4.3 防范图书馆传统作品数字化中法律风险的建议
5 完善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复制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本文编号:397311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chubanfaxing/3973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