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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表演权的解释问题——以立法模式的选择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8-20 15:03

  本文关键词:机械表演权的解释问题——以立法模式的选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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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使得对机械表演权内涵的理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问题实质在于著作权法中的列举式立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此方面概括式立法有其优越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确立以概括式立法为核心的立法取向,通过对传播手段的共性提炼和对权利概念的再度梳理,构建边界清晰,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机械表演权体系。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机械表演权 立法模式 概括式立法 列举式立法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标准被逐渐建立的当下,技术进步带来的传播方式演进日益成为推动著作权法理论革新的重要因素。“数字革命预示着,它既会给著作权法造成新的紧张,也会带来新的机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全世界。”目前的立法模式在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技术挑战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编号:7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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