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闻出版法关涉报刊发行之律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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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学
·新闻史·JOURNALISM QUARTERLY2010年第2期 总第104期清末新闻出版法关涉报刊发行之律条浅析
武志勇
(上海社会科学院 新闻研究所,上海 200235)
【摘要】发行是报刊的命脉。清末是中国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起始期。其关涉报刊发行的法律包括《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三部法律,规范报刊发行的管理机构、运行办法和违法处罚。以法律规制报刊发行业,是20世纪初中国政治民主和新闻出版业发展的一个进步。
【关键词】清末;报刊发行;法律
【中图分类号】G210.9 【文献标识码】A
时至晚清,数千年的封建帝制已经走到了尽头。面对欧风东渐,面对西方侵略者的坚船利炮,力图挽回颓势,也倾力迎合现代科技与政治文明的清廷,虽然实际上无法割舍掉专制皇权压制、掌控言论与新闻传播的特权,但却期待报刊能够开启民智,昌盛国家。在许多上层人士和一般知识分子看来,报馆的广泛开设,,报刊的广泛散发,是开通民气、推动改革,实现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因素。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今如欲变法自强,宜令国中各省、各府、各州
[1]县俱设报馆。” 1898年光绪皇帝发布上谕:“报馆之设,所以宣国是而达民情,必应官为倡
办。……至各报体例,自应以胪陈利弊,开扩见闻为主。中外时事,均许据实倡言,不必意存忌
[2]讳,用副朝廷明目达聪,勤求治理之至意。”戊戌变法失败后,八国联军侵占北京,清政府被
迫鉴定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风雨飘摇中,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新式官报之外,大批
[3]民间报刊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当时仅革命派创办的报纸就有120家。
随着国难的加深,以开通民智为鹄的的报刊或蜕变或新办,转而抨击批评清政府昏聩腐败,倡言革命。“戊戌政变后,有志之士,既绝望于朝廷,乃举其积虑,诉诸民众,有以介绍学艺为己任者,有以改良政治为目标者,于是一般对于报纸,不仅单纯的商情观念,而渐有活泼的政
[4]治、学术思想。”
报刊业的迅猛发展,新闻和言论自由浪潮的高涨,促成了新闻出版法的诞生和发展。
立足于衰朽的封建专制政治基础之上,既欲得报刊开民气、通上下之情之利,又欲避报刊监督政治机关和人物、批判剖析专制政府之“害”,清末新闻立法的基点和目的便在于此。
清代,先后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例》、《大清报律》、《钦定报律》等新闻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报刊发行,《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大清报律》、《钦定报律》中都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和约束。
[作者简介] 武志勇(1965—),男,山西永济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现代传媒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基金项目]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近代以来中国报刊发行体制变迁研究”04BXW003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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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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