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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欧盟消费者合同的“指向型活动”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13 13:27

  论文摘要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和罗马条例I 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引入了新概念——指向性活动,即经营者将经营活动指向消费者所在国的情形,本文通过分析欧洲法院的若干案例,专门对该概念作出认定和评析,认为该概念在保护涉外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相应地引入该概念。

  论文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 远程销售 合同履行地 

  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布鲁塞尔条例I)第15(1)(c)规定:与自然人非出于商业或职业活动的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所关系的事项,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遵循本章规定……(c)在消费者的住所地国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而订立;或者通过任何手段,将此种活动指向了该国或者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且合同处于该商业或职业活动的范围之内。第16条规定:如果满足15条中的相关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其自己的住所地国或者在经营者住所地国起诉经营者。但是经营者只能在消费者的住所地国起诉消费者。
  欧盟《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条例》(罗马条例I)第6条规定,1、自然人非出于商业或者职业活动目(消费者)的而与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的另一方订立的合同,依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经营者:(a)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从事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b)通过某种手段,将此种活动指向了该国或者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并且合同处于该活动范围之内。
  布鲁塞尔条例与罗马条例中分别规定的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是理念或者说目的是一致的,即将经营者将商业活动指向消费者的所在地国的情形认定为确定消费者所在地国管辖权或者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法的充分要件。
  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新增将经营者的商业活动指向(或针对)消费者所在国这种模式。国内学者对于消费者合同的概念、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讨论较多,对于新条文中消费者合同的“指向型”管辖研究较少。
  本文将通过欧洲法院关于该“指向型”活动的概念认定的几个案例,研究到底在满足哪些情形的条件下这些消费者保护的规则能够得到适用。对于新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我国的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立法和解释都有借鉴作用。

  一、“指向型活动”的认定可以考虑哪些基本因素

  2011年Pammer v Reederei Karl Schl

本文编号:4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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