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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印乡村治理机制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9 07:07
【摘要】:中国和印度同属四大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同为农业大国,两国都对三农问题格外重视。两国对乡村的治理也开始得较早,可追溯到奴隶社会甚至更早的时期。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对村中事务的管理制度、对户籍的管理制度,官方治理乡村主要是通过里制和保甲制,村庄的事务的管理则主要是依靠乡绅和家族势力。中国近代,晚清政府及国民党也对乡村治理机制的自治制度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当时社会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当时并不能有效地落实。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探索出了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机制模式,在吸取革命时期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了党、政、群的治理格局。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很快,这种体制的种种弊端暴露出来。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确立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机制模式。印度自原始社会末期便形成了乡村自治的雏形,即潘查亚特制度。英国殖民入侵前,潘查亚特制度一直是印度乡村主要的治理制度,但由于当时各个村相对较为封闭,当时的潘查亚特制度对国家而言是乡村自治组织,对内则更像是一种专制组织。中世纪后,印度村社逐渐瓦解,潘查亚特的权力也随之弱化。英国殖民者入侵后,潘查亚特制度一度被“中间人制”所取代,随后恢复的潘查亚特制度也是名存实亡,是英国殖民统治的工具。独立后,潘查亚特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和发展,各届政府都非常重视潘查亚特制度在乡村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并对其不断完善,是印度基层民主的体现。当代中印两国的乡村治理机制存在着治理主体、主体间的关系、土地制度、就业保障机制、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医疗保障机制、农民老年保障机制、乡村妇女政治参与保障机制等方面。中国的治理主体在“乡政”层级主要为党和政府机构,在村一层级主要是党组织和自治机构。在印度,乡村的治理主体都是自治机构。在乡村治理主体关系方面,两国在实际运行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的经营制度,印度由于土改不彻底,使土地大多为地主掌握,这也是造成印度乡村贫困的一大原因。土地制度的有效管理为中国乡村保障制度的发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从总体上看印度的保障机制的实际效果不及中国。经过对比,中国可从印度乡村治理机制的成功之处汲取经验,不足之处吸取教训,对完善中国乡村治理机制得到一些启示。如不断完善乡村治理主体、理顺乡村治理主体间关系、发展多元化治理主体等。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422.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尚会鹏;;印度“潘查雅特”制度初论[J];南亚研究;1989年01期

2 巴志鹏;;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农业现代化思想概述[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263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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