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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形态的理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01 17:49
  村民委员会是在政社合一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解体后农村事务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况下由农民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尽管村民委员会经过了立法的认可,但基于特殊国情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兼管着众多的无组织管理的农村事务,村民委员会一直以来被视为基层政权的延伸,在农村生活中充当着基层政府的角色,因而村民委员会逐渐成为村民自治的代名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中亟待解决的农村事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村民委员会无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农村事务,与此同时,农民也自发的设立相应的农村组织分别对这些农村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各农村组织从成员上来看为单个的农民或者农户,并且在农村组织活动中实行“一人一票”或者“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方式,这些农村组织本质上属于团体自治的范围,实际上与村民自治性质相一致,这些农村组织应当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并且各农村组织也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因此,现行立法将村民委员会视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代表形式也就欠缺妥当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规定不足以规制实践中所有的农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实际上处于多样化的形态,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基础也就值得予...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大学甘肃省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村民自治组织的单一形态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产生缘由之分析
        一、 村民委员会基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而产生
        二、 村民委员会的出现体现了践行基层民主的需要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 对农村公共事务不同性质的误解导致村民委员会自身角色的冲突
        二、 村民委员会管理机构依据公权力模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设计,其存在具有缺陷
第二章 农村组织的多样化形态
    第一节 农村组织的多样化
        一、 农村营利组织
        二、 农村公益组织
    第二节 农村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冲击
第三章 农村组织的自治性质
    第一节 农村组织的决议规则
        一、 以农户为主体的农村组织的决议规则
        二、 以农民个人为主体的农村组织的决议规则
    第二节 村民自治表现形态多样化的成因
第四章 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各农村组织的法律规制
        一、 乡镇企业的法律规制
        二、 农村股份制公司的法律规制
        三、 社区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制
        四、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制
        六、 农村物业组织
        七、 农村维权组织以及红白理事会为代表的农村公益组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基础悖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J]. 张晓山.  农村经济. 2005(01)
[2]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J]. 周安平.  法学. 2002(10)
[3]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J]. 贺雪峰.  社会学研究. 2002(02)
[4]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 崔智友.  中国社会科学. 2001(03)
[5]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 贺瑞虎.  江西社会科学. 2001(01)



本文编号:331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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