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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10-19 07:0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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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格调查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人案件时的普遍做法。将“人格调查”制度引入到法律适用过程中,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既能全掌握少年犯罪人的真实情况,又可以深入地洞察少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这为法官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给未成年犯罪人本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与道德的人生教育课,从而使司法制度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最大化,也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首先从人格调查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重点讨论了人格的含义,并将人格调查制度与其它不同称谓进行了比较分析,“人格调查制度”这一称谓更能体现制度的价值。然后对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位,在人格调查中形成的人格调查报告虽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相似,但在我国现阶段宜认定为参考依据。最后探讨了人格调查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刑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人格调查制度的诞生。 第二章论述了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存在的依据。从生理方面看,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决定了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以及人格刑法理论为该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在国家政策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还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即根深蒂固的“恤幼”思想。 第三章以立法、司法的践行为视角,介绍了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国内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之处,并与国外的做法进行深入的对比研究,在调查主体专业化、调查内容科学化以及调查报告使用规范化等方面,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第四章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人格调查制度的构想,并提出了可行的构建方案。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人格调查制度作出补充规定甚至制定专门的刑事基本法律,使之法定化;人格调查的主体应当专业化,在对各调查主体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由社区矫正组织担任调查主体更为合理;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当科学化,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犯罪前后表现、居住环境等,人格调查的方式应当多样化,灵活采取各种方法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均可启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调查;人格调查员独立于控、辩、审三方,应当出庭参与庭审,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质询。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 人格调查制度 人格 刑事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C913.5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9
  • 第一章 人格调查制度概述9-15
  • 一、何谓人格?9-11
  • 二、人格调查制度概念的厘清11-12
  • 三、人格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12-13
  • 四、人格调查制度发展理念的历史变迁13-15
  • 第二章 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存在依据之考察15-20
  • 一、生理因素-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质15
  • 二、理论基础-三大刑事理论的强有力支持15-17
  • (一) 刑罚个别化理论15-16
  • (二) 教育刑理论16-17
  • (三) 人格刑法理论17
  • 三、政策引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7-18
  • 四、文化渊源-根深蒂固的"恤幼"思想18-20
  • 第三章 人格调查制度的立法、司法践行20-24
  • 一、人格调查制度的域外借鉴20-21
  • 二、人格调查制度的国内探索21-24
  • (一) 人格调查制度无刑事基本法依据22-23
  • (二) 对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23
  • (三) 对人格调查的主体规定不统一23
  • (四) 对人格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规定模糊,调查报告的使用也不规范23-24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24-34
  • 一、人格调查制度刑事法律的制定24
  • 二、人格调查制度的主体24-26
  • 三、人格调查的内容及方式26-31
  • (一) 个人基本情况26
  • (二) 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状况及交友情况等26
  • (三) 家庭背景26
  • (四) 学习情况及学校周围环境26-27
  • (五) 家庭周围居住环境27
  • (六) 犯罪事实27
  • (七) 犯罪前后表现27-31
  • 四、人格调查制度的启动31-32
  • 五、人格调查员的诉讼地位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38-39
  • 致谢39-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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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5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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